《國歌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內,以維護國歌的莊嚴,筆者是贊同的。
依據《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現時已制訂了相關法例以保障國旗及國徽。國歌與國旗及國徽一樣,同樣是國家的象徵,有深厚的歷史、政治、社會、文化意義,需要大家給予同等的尊重。如大家認為需要立法以維護國旗及國徽的尊嚴,為何不能立法保障國歌尊嚴呢?
綜觀世界各地多個國家和地區,同樣制訂了法例以維護國歌,不但防止了本地居民損害國歌尊嚴,也防止外地人士在港羞辱國歌。例如外國一般會立法禁止歪曲、醜化國歌的歌詞,在演唱時需保持莊重,不能對國歌作出侮辱性的舉措等。此舉同樣被視為維護國體尊嚴的必須法律,並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國民義務和責任作出規範,在全世界也很常見,分別的只在於法律的具體內容,例如罰則、適用範疇、具體行為規範等,但國歌法的立法原意是不會被反對的。
事實上,反對派支持者近年多次在公眾場合或大型體育盛事中對國歌作出不莊重的行為,事件更曾引起國際足協高度關注,成為了國際新聞,大大損害香港的國際形象,以及影響陸港兩地居民的友好關係。故此,從實際角度出發,香港確實有需要制訂國歌法,以杜絕羞辱國歌的歪風,更切實地保障國家主權、安全和尊嚴,撥亂反正。
只有不守法的人才會害怕法例。維護國歌尊嚴是每個人的國民義務和責任,所以筆者不明白為何反對派近日不斷發聲反對《國歌法》?難道反對派不同意立法保障國歌尊嚴?為何西方國家都會制訂《國歌法》,但香港不適宜?對於認真尊重國歌的人來說,《國歌法》制訂之後,對他們有何影響?再說白一點,反對派反對制訂國歌法,是否因為他們打從心底不尊重國歌?筆者深信,所有尊重國歌的市民,都會支持制訂《國歌法》!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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