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戴耀廷副教授。我真的建議你回去再看清楚Hoffmann的判詞再跟大家講話吧。首先,我要提醒你,法律學者,甚至一個正直的人,都不應該斷章取義。而且,你要引用英國終審法院的法官的話,就更不能歪曲人家,只是局部引用人家的言詞達到自己的政治和個人利益。其他的黃色律師可能放過你,但我就不會,況且你是錯到離譜。 你說的案子應該是2006年的 R vs Jones吧? 沒錯,那個你尊敬的Leonard Hoffmann英國終審法官的確是講了下面的話:
"civil disobedience on conscientious grounds has a long and honourable history in this country. People who break the law to affirm their belief in the injustice of a law or government action are sometimes vindicated by history..."意思是說公民抗命在英國的確是有悠久的歷史,而且有時公民抗命在後世不但沒有被唾棄,甚至被後世平反,他舉了女權運動的時候犯法的人作例子。 但是,你要記得,這不是案子的判詞,而只是對自己的判決一個下面真正判詞的引子而已。在英國法律裡面,一個引子不能成為權威的。如果你不清楚,可以去問一下你以前的老師的。 Hoffmann大法官跟著下來的話才是真正的判詞理據,你卻沒有引用:
But there are conventions which are generally accepted by the law-breakers on one side and the law-enforcers on the other. The protesters behave with a sense of proportion and do not cause excessive damage or inconvenience. And they vouch the sincerity of their beliefs by accepting the penalties imposed by the law. The police and prosecutors, on the other hand, behave with restraint and the magistrates impose sentences which take the conscientious motives of the protesters into account. The conditional discharges ordered by the magistrates in the cases which came before them exemplifies their sensitivity to these conventions.英文有點長,可能對英文不很好的人(你到底是不是我不知道)理解方面有點困難吧。讓我來釋一下吧﹗大意是,在英國的「公民抗命」,一般形成了習慣,抗議者及執法者會很克制,抗命者也會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且法院會因此對他們的行為做出無罪釋放的判決。 這個才是判詞一部份,也就是你聽過的「審判理據」Ratio。 這個ratio 要注意的有兩點:
1) 非暴力的、純粹和平的抗命行為可以饒恕 2) 警察 / 執法人員和平,你暴力的話就不能饒恕了——Hoffmann沒有說,但是你問他,他的答案是肯定的。我們要看的,是黃之鋒三人強闖政總東翼前地有沒有使用暴力,以及暴力是否由執法人員引起。 再引申開去,就是暴力開始,你還去鼓勵,還是想辦法制止?如果你不但不想辦法遏止,還洋洋得意,或者更進一步挑釁,相信Hoffmann是會極力反對和嚴厲判刑。況且在英國的刑事法,你在暴力發生的時候不及時退出,你自己也會犯上謀殺或者是其他的嚴重罪行的。 你不相信我所說的?那我提醒一下你2006的R vs Jones 案件的判決吧。 該案的律師抗辯很複雜,甚至引用國際法來作根據,不知道你有沒有看懂。總的來說,Hoffmann認為你不能認為事情是正義,就可以不顧現行的法律和體制,做出暴力的行為,因此他和其他的英國終審法官都判了阻止空軍裝貨的人上訴無效,維持原判。 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你聯絡我。Bye!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