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鐵香港地段「一地兩檢」指香港與內地的邊境管制人員在同一地點分別辦理跨境旅客的出入境和檢疫等手續。「一地兩檢」方案一出爐,質疑「一地兩檢」違反一國兩制原則及《基本法》的議論紛紛。法治社會,法律問題法律解決。《基本法》第2、7、11、20、22、118以及119條給你答案。
首先,「割地賣港」說法荒謬。《基本法》第7條指明香港特區境內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基本法》第2條,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來,香港政府獲全國人大授權對香港擁有治權而非主權,可「租」可「借」不可「割」。當然,根據《基本法》第20條,特區政府還可享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二來,香港政府無權賣港。我們需要看到,一國是前提,香港並非一個獨立政治實體。
其次,《基本法》第118條,特區政府需提供經濟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高鐵技術投資帶來的強大經濟效益能帶動各產業的發展。而第119條又要求特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包括運輸業在內的各行業發展。高鐵香港段短短23公里連接總長度達20,000公里的國家高鐵鐵路網,便可直接前往全國高鐵網絡沿線的所有城市,促進香港發展。「一地兩檢」屬中央與地方互相事務。「一地兩檢」是最便捷的利民通關安排並具重大的公眾利益。
接著,一經完成內地出入境和檢疫等手續,便進入內地法律管核區。而在內地口岸區實施全套內地法律,執行上較清晰,以免出現法律真空。
《基本法》保障香港自治權
再有,《基本法》明文保障特區的高度自治,我們無需過多的擔憂。
其一,《基本法》第1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其二,《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此外,「一地兩檢」與「一國兩制」不同。「一國兩制」乃世界首創,而「一地兩檢」早已在全球不少地方具體實施,例如︰「歐洲之星」列車站。「歐洲之星」是一條連接英國、法國和比利時的高鐵。列車離開倫敦之後,便跨越英吉利海峽進入法國,到了比、法境內,「歐洲之星」列車與法國高速列車和標槍女神高速列車使用相同的軌道。令人奇怪的是為何「一地兩檢」能在跨國間實現,在「一國」內推動卻又是如此地舉步甚艱。
高鐵引領香港融入一帶一路
「交通發展鋪就致富路」,這句話相信大家都知道。西北大開發中,鐵路建設便利沿線城鎮,帶動經濟發展,世人目共睹。除了,聯結世界最大的內地鐵路系統外,高鐵更與東南亞各國相結,融入「一帶一路」發展中去。
速度帶來效益。「一地兩檢」有速度的考慮。若在路段中間設置中途站進行檢疫或辦理出入境手續,將影響高鐵效益。那為甚麼要這麼「快」呢?「歐洲之星」營運公司是以最低旅途時間作為吸引乘客的賣點。有資料估計,從香港高鐵總站出發的4小時車程範圍,將會覆蓋最少6,000萬人口。而高鐵每年為市民節省3,900萬小時的交通時間。基建先進了,人或可以慢下來了吧。簡而言之,高鐵能促進本港經濟發展!
最後,「一帶一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百年「中國夢」的發展道路。「一國兩制」是發展這條光明大道的「有中國社會主義的法治培養」國策。「一地兩檢」是接通東方之珠與首都的主動脈。
作者: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丁煌大律師
原圖:HKG報、港鐵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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