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張達明啊,張達明。
你最近說收窄內地執法人員的權力就可以避免香港「割地」給大陸引來的不安,讓我也發表一下意見。
你只要看看這個世界上面有沒有一個地方有兩個法律制度下的法例「分別」管理一個區域,而且使用不同地域應用的法例,由兩個不同地方的執法機關和法庭去處理,你就知道只能夠讓大陸來港只是執行入境等事務,其他的不能,讓香港避免「割地」羞辱的可行性是如何了。
就因為是根本行不通,世界上才不會有。 比方說,某人是大陸犯法的,大陸不讓入境,可是沒有逮捕權,香港才有,於是要求香港逮捕他。那香港警察是根據甚麼樣的法律來逮捕他呢? 啊!你說是根據大陸的法律。那豈不是大陸的法律在香港「本土」可以實行? 那還得了? 你豈不是開了個更恐怖的先例? 我大陸以後可以要求你香港在飛鵝山一帶替我實行大陸的刑事法(香港的不能用),所有我叫你抓的你必須抓,可不可以?
你可能說,立一套手續讓香港警察可以馬上抓人不就行了嗎? 有這一套根據就可以抓所有過境的逃犯不是嗎? 你這樣不是代大陸執行他們的法律嗎? 也不是等於立了前例,說某些是大陸叫抓人你必須抓嗎? 他們要你做甚麼你就得做,你不是奴隸是甚麼? 警察抓人,必須有根據的。現在就變成甚麼根據也不用,人家說抓,你就得抓,不能問。 而且抓了不能審,要馬上交人過境到深圳。 如果是銅鑼灣書店的李波、林榮基,完全一樣,由你們香港警察來抓。
而且更精彩的,是他自己好像說了給予大陸執法人員「逮捕權」和「遣返權」。那就更恐怖了。 你這樣豈不是讓大陸的公安在「香港」的「疆土」上,執行大陸的法律呢? 那是否只抓大陸人呢? 香港居民能不能抓呢? 外國人誰來處理?總之大陸公安在屬於香港的管轄範圍能夠執行大陸的法律,不是一個比「割地」更恐嚇人的先例嗎?
那大家可以說,過了邊界 (深圳河那一條),就等於進入了香港的範圍,大陸的法律不能再有效就行不就得了嗎? 那問題又來了。 大陸的移民官不能執行大陸的法律,那也包括大陸的移民法啊。 大陸的法律不能再實施設這個關卡來幹嘛? 不如一地一檢,全由香港處理就好罷了。
有人會說好啊,一地一檢,贊成。那連大陸的進出紀錄都沒有,香港怎可以隨便讓你進來? 就算香港不在乎自己那些香港人,但那些持通行證和護照出入的人又如何追尋出境的紀錄呢?
唉!用常識已經可以判斷的東西,相信不需要大學講師出來講了。如果真的有實際有用的提議,可以毛遂自薦進去政府有關部門去發表。人家沒有把你納進去,是可能認為你沒有這個本事囉。當然有可能是有本事,人家不察覺,那你需要做的,是向政府提供非常詳細的分析和可行方案,而不是想都沒想清楚就在媒體說話了。
原圖︰有線新聞截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7/0725/34763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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