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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枉為律師 涂謹申詮釋法律亂晒籠

2017.07.28 23:15 時事 莫遂興

看了涂謹申在《蘋果日報》登出,抗議一地兩檢認為是不合現行的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文章後真的百感交集。 記得當年讀法律的時候有一條叫Golden Rule的。是叫詮釋法律的人士, 如果100%按照章程的字面來決定法律的意義,會導致一個非常荒謬結果的時候,就不應該純粹只是以表面意義來解讀法律了。就讓我們來看看實際涂引用的基本法字句吧。 涂律師/議員說「首先,在香港實施一地兩檢,如不是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界,那就必須要讓內地執法人員於香港特區內執行內地法律,而這明顯是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即『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規定」。看上去好像很有道理對吧? 如果只是以字面解讀這一條法律會導致什麼後果呢? 好像只是限制大陸在香港的執法權,沒什麼。

法律沒說不行就等於行了?

好了,他又說「在內地的憲法中,沒有一條是禁止讓外地人員在內地執法的,理論上內地立法讓美國的執法人員在內地執法也可」(因此可以成立美國領事館)。 真的非常可笑。請問世界上有哪一個國家是明列其他國家一定不能在任何情況下執行他國的法律的呢?準則只有一個,看有沒有外交關係。 你說中國大陸和香港有沒有「外交關係」呢? 可是照涂議員的邏輯,是有說,就可以,沒有說,就是不可以。那香港是不是可以將大部分的地域都交給美國管理呢? 基本法沒有說不可以啊?你說不行,我說你基本法沒有說不行啊,沒有說不行就等於行了? 你說有明講就可以,無明講就不可以就會產生這樣的結果的了。 大家只要想想如果一個國家/地方沒有為強姦立法在哪裡強姦就是正確行為是否荒謬就知道我在說什麼了。又或者一個國家只有強姦罪沒有非禮罪的話強姦不可以但非禮可以,就知道法律是不是有寫就可以,沒有寫就不可以那麼簡單的事情了。

法律的情況無限 但字句有限

因此我純用字面來看法律的意義是很荒謬的事情。因為情況是無限。 法律字句永遠是很有限的。在這個情況下我們要用「黃金規則」看基本法十八條,不能以涂議員,以及其他反對派議員的literal rule來詮釋,因為這樣的話可以把整個香港變成美國的殖民地 (或者英國啦),到時又要人大常務委員會來解釋。 我們要用判斷的標準,是當時立法的時候立法者的想法,和常識Common Sense,藉此判斷基本法的十七條是否能夠讓特區政府立法通過一地兩檢。 十八條訂立的原因、用途以及憂慮很簡單。 當時香港很多人都擔心在回歸後整個香港會實行大陸的法律才訂出來的。 訂立的範圍也非常簡單,中國大陸的法律,不可以在一般性範圍內在香港實施。 而高鐵只涉在大陸到香港,或者去大陸的乘客,並不是在香港所有的地區實行國內的法律。 你害怕,你可以不坐高鐵,甚至不去大陸的啊!!正如你對美國領事館有戒心,覺得進去可能被人綁架,你也可以不進去, 不申請美國護照,寧願在墨西哥跨牆過去的。不能因此就反對美國在香港設立領事館的。 好了好了,與每件事情為了反對都字斟句酌的反對派議員討論我們就用法律的字樣作最後的解釋吧,常識/常理暫時都推在一邊不理了。如涂律師所言,「總括而言,既不修改或解釋《基本法》,而只是單靠人大常委突然作出一個決定」只是他說的。 可是他讀基本法的時候,可能漏讀了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搞事目的只為提高政治本錢

我不知道人大常委是不是已經像他所說,已經明令下來說香港可以作這樣的立法,如果真的有批准了,就等於釋法了那涂議員還說什麼呢? 他文裡不是贊成為此事釋法的嗎? 已經做了給你還抱怨抗議什麼? 但是如果涂議員/律師有反對,說這不算釋法,因為人大沒有說明這是釋法,他當然可以用司法覆核,然後上舉人大(還是那個常委)來解決。 身為律師的涂應該知道這個途徑的。 他也應該知道法律的解釋權不是他個人的,而是所有的法院,包括香港和大陸的。 那他應該在政府通過議案後上訴,並且要求法院頒行禁制令禁止一地兩檢的執行。 我不知道到時香港人,和香港法院會對此有何反應,但在此之前,他所說的話目的相信只有一個-提高自己的政治本錢。但到底是提高,還是降低,我就不知道了。只有祝他好運!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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