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邪分界好難定?今日黃之鋒、岑敖暉等因被控刑事藐視法庭而進行求情,其中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在庭上直言︰「他們不是罪犯。」倘犯法不是罪犯,守法會是聖人嗎?如果不是罪犯,又會是什麼?
罪犯按字面解釋,就是「犯法有罪的人」。黃之鋒等人,於佔旺清場時,涉違禁制令而被控,各人亦決定認罪,完全符合「犯法有罪的人」之定義。不過,駱大狀有「特別的判斷」技巧,指當中有人是受好奇心驅使;而黃、岑等知名者,也沒有使用暴力及煽動群眾。
鄭錦滿情何以堪?
因好奇心犯罪便不是罪犯?會是叫「好奇心犯」嗎?此外,違禁制令一定要用暴力?兩者有必然關係?妨礙他人一定要使用暴力?同因違佔旺禁令,而被控藐視法庭並判囚三個月的鄭錦滿,聽到此句又情何以堪?
如果犯法者不是罪犯,還要高高捧起,法治二字,意義何在?也許,大家可以代入「李天命的思維模式」,討論罪犯身份以外的可能性……
原圖︰ 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7/0706/95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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