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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美芬倡設辱警罪 首犯罰款 再犯坐監

2017.05.05 18:30 時事

大家撐唔撐設立辱警罪?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聯同獨立議員何君堯及民建聯張國鈞召開記者會,提出以私人條例草案,訂立「辱警罪」,就《公安條例》第17條作出修訂,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提出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第一級罰款2千元,重犯者可判處第二級罰款5千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她建議加入「不知者不罪」條文,免令市民誤墮法網。

建議加「不知者不罪」條文

梁美芬指出,七警案後不少人提出有需要訂立辱警罪,和近年社會出現仇警情緒,不單止在大型的政治活動中發生侮辱執法人員,連日常在港鐵執法或違例泊車抄牌時都時有發生,提出辱警法是希望,可以還執法人員尊嚴,及減少警民衝突。

還執法者尊嚴 減少警民衝突

而何君堯表示,由於現時法例未有為「執法人員」定義,故會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加入執法人員的定義,草案所指的「執法人員」是指警務人員、廉政公署、懲教人員、入境署及海關。 梁美芬亦承認,成功通過「很難很難」,因為立法會議員提出的私人條例草案,須先提交予律政司,取得證明書證明該法案符合《議事規則》,再到立法會審議,經分組點票始能通過。但她表示,其辦事處收到數萬名市民簽名,故有必要以行動回應市民的訴求。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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