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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胡官之「22條立法」違憲,會被發回!

2017.03.03 20:15 時事 丁煌

特首候選人退休法官胡國興先生早前更新政綱,提出就《基本法》第22條立法。即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第22(1)條」) 釐定香港本地法律。

22條在「一國」框架下

《基本法》第22(1)條本身的立法原意就是確保「港人治港」不受干預,在一國的前提上,保障「兩制」的成功實行。在一國的框架下,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了三個正式機構,包括︰(1)外交部駐港特派專員公署(「專員公署」),(2)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香港駐軍」)和(3)中央人民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中聯辦」)。 其中,專員公署與香港駐軍基本上沒有參與香港內部的任何事務。至於中聯辦,無論是管理在香港的中資機構、增進內地與香港交流、處理涉台事務、與其他兩個駐港機構密切合作、承辦中央政府交辦的事務以及聯絡香港民間社團組織,支持愛國愛港政黨執政等,皆不屬香港政府管轄範圍。因此,胡官建議立法以防止中聯辦及其人員干預香港內政,已超越香港特區政府權力範圍。 不錯,《基本法》第6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區的立法機關。同時,第73(1)條定立香港立法會行使其職權需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表面看來,立法會具法定的權力,對胡官提議的立法做進一步的跟進。當然,立法會的立法權是廣泛的,《基本法》沒有對立法會的立法權作出明文限制。但是,若立法會所定立的法律違背《基本法》便違憲。 此外,筆者認為第22(1)條没有立法的必要。香港特區政府擁有的是管治權,而中央人民政府擁有的是主權。除非修改《基本法》,《前往港澳通行證》審批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換言之,港府絕對不可能擁有審批權。中國其他地區居民可持證件合法進入特區。此外,第22條已禁止內地官方人員干預香港自治範圍以內的事務,並要求他們要遵守香港法律,又列明內地人進入香港必須辦理批准手續。 接者,假設胡官成功推動建議立法。筆者對以下兩方面的看法。 其一,筆者對該建議立法的「刑事制裁」能力存疑。假設有中聯辦人員干預香港內政的事件被披露,香港警方便要展開調查。試問,香港怎麼在刑事偵緝、律政司意見、司法檢控做相對應的安排?而若香港法院發出逮捕令,警方又如何執行? 其二,筆者亦對能成功立法表示懷疑。《基本法》第2章第17條指出,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委員會」)認為香港立法會制訂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經人大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最後,筆者認為︰胡官就第22(1)條提出的立法建議並不屬於特區自行管理的範圍。若成行,將必被人大委員會根據《基本法》第17(3)條發回不予備案。失效告終!

立法提議徒增兩地磨擦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人民政府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同樣地,香港政府也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處理香港的事務。 雖然,胡官在香港做父母官時,筆者尚未出世。效仿胡官所言︰「梁國雄先生參選特首會導致社會進一步撕裂。」筆者說︰「胡國興先生的立法提議只會增加內地與香港磨擦,令社會更加動盪。」不宜為! 作者︰丁煌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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