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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警員於佔中期間堅守崗位、維持法紀,卻背上涉嫌毆打曾健超之名,案件今日於法院進行裁決, 7名警員雖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罪成,需要還柙。第五被告的普通襲擊罪名亦成立。佔中主腦至今仍逍遙法外,反而維持法紀者卻被判有罪,不禁要問,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