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於其第三份《施政報告》中開宗明義地提出「改革求變 由治及興」。在刻畫出自己的求變理念及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後,李特首單刀直入,把「強化政府治理體系」列為最優先處理的事項。這清楚證明,他完全知道改革公務員隊伍是第一關鍵,成敗與香港能否由治及興息息相關。
在如何改革公務員隊伍上,李特首分兩個層次來切入,一是針對局長、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等級別,引入強化跨政策統籌體系機制,重點在設立以司長及副司長領導及統籌4個政策層面的委員會(1個)與工作組(3個);二是強化公務員隊伍的治理能力,特別在獎罰制度建設上以及進一步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這兩點都是切中時弊,對症下藥之作,一定能發揮正面的作用,使到特區政府的管治水平得到提高。不過,在政統籌與獎罰兩個層次之間,似乎還欠缺了一個環節,那就是監察。
沒有有效的監察,單靠直屬上級的日常管理,一個部門、單位或者是個別公務員的表現就無從準確掌握。如果是這樣的話,賞罰分明就會成了一句空話,而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也無從談起。對公務員隊伍的監察主要分兩種,一種是瞄準整個政府部門,另一種則是厘定部門內個別單位與個人的表現。使人擔憂的是,這兩種監察機制基本上缺席,久而久之,不少政府部門便滋生出等待問題出現後才「救火」的被動心態,而不是防微杜漸的「防火」文化,嚴重窒礙了政府的施政效率。
有人或者會說,在防止貪腐層面,有廉政公署把關,而審計署也有審核各部門的權力,更有申訴專員公署處理各種涉及行政的投訴,豈能說是沒有監察?這些看法其實都是似是而非。在本質上,以上種種主要都是在問題發生了甚至是火頭四濺後才進行救火處理的補救做法,但破壞已經造成,疊加起來的負面效果不但對管治威信造成傷害,在短期內無法完全彌補,其中的最典型例子就是五百年一遇雨災所暴露出的紅山半島長期、肆無忌憚的僭建問題。如今李特首力倡改革求變,從一個側面反映情況已經到了不變不行的地步。趁此良機,李特首可以連消帶打,趁勢引入外力監察政府部門與部門內部自我監察兩種制度,加強自己領導及監督各級官員的力量,也讓部門首長多了一個極為有效的管理工具。
在外力監察部門方面,李特首應該考慮參照國家的「中央巡視組」制度,設立由自己親自領導的監察委員會,下設獨立監察組,主動定期深入巡視各部門,把結果上報,作為評核部門頂層官員的表現的依據之一。獨立的監察組能讓行政長官科學化地、系統化地、及時地瞭解部門的運作狀況,在出現問題苗頭時可以立即介入。這樣的話,行政長官便能夠掌握絕對主動權,也能有效地防止官官相衛、報喜不報憂的陋習,對部門內的鬆散氣氛起到抽緊的作用,大大促進效率的提升,一石多鳥。
由部門首長設立親自帶領的部門監察組的積極作用同樣巨大,可以起到內部獨立監察各單位的作用,為部門頂層掌握前線人員表現及時發現問題提供一個最有效的機制。在香港回歸之前的上世紀80年代之前,警隊就有類似的機制,總部每年都派出「查房組」前往不同警區進行巡查,調研各種資料,然後把結果寫成報告,上呈警務處長。因為巡查報告會對被巡查的單位主管的前途產生重要影響,自然就會形成一股無形的壓力,對促進盡忠職守、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產生巨大作用。遺憾的是,在13年的回歸過渡期內,港英政府便有意地逐步取消此上佳的管理機制,至今未有恢復,使香港警隊痛失了一件管理利器。
可以看到,內部巡查並不是創新的做法,早於香港的不同歷史時期就曾經出現過,就是因為效果顯著而被英國人在離開前丟進垃圾桶,至今沒有被重新使用,非常可惜。欲要實施,頂多涉及增聘少量公務員,甚至可以以內部職能重組來調派人手,花費極少,但卻能產生巨大的積極效果,與一些華而不實的措施相比,性價比極高。
正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遑論賞罰分明,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況且,公務員隊伍的有效改革事涉特區改革事業的成敗,成敗影響全體市民的福祉,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迴旋時間漸趨短缺的當下值得認真考慮!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203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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