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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不能迴避的危機

2024.01.29 23:00 博客 微塵

黑暴過後,警隊缺員是事實。透過內部重組及增加輔警工時,雖然是釜底抽薪的做法,但仍然是一個危機。面對刑案,有經驗的刑偵更加匱乏,更甚是受訓後的刑偵申請調職返回軍裝部也有不少,甚至有要求調職不果而離開警隊的人才。這是絕對不理想的情況,沒有最前線的刑事調查經驗,又如何上調到更專業的調查單位?

看來前線的調查隊至少有四種危機,雖然具文批評現職的情況也許不當,但必須進言,有則改之,無則勉之。

其一:前線調查單位最大的問題,就是處理證物的關口。當調查人員的穩定性不夠(不斷換人更替),當接查案件的調查人員(Investigating Officer)根本不是檢獲證物的人員,這就是問題所在!當案件壓根兒太多,處理證物自然是可以押後處理的工作。而當調查人員變成「隔代的受害者」(事過境遷一段時間),難道警隊效率就可以被犧牲嗎?新接手的調查人員(IO)及案件主管(OC),難道就是被埋怨及斥責的對象嗎?

其二:刑偵與軍裝不同的地方,就是案件的跟進(Ownership)。大部分的軍裝都可以按序休息,但刑偵絕對不可以,例如在休息日要預先知會、簽署證物到法庭(也必須同日送回)、帶同證物出席高院上訴聆訊、根據受害者約章照顧受害人或證人的需要、到法院申請證人傳票、安排證人傳票的派發。假如已經有大量案件積壓,也許不是個人的失職,而是某程度上制度的不公平吧!

其三:有實際前線經驗,又可以解決困難的長官太少。除非按法例需要,先取得律政司首肯才可以檢控的案件,為了避免長官質詢,最前線的案件主管也許需要準備不少的綜合報告(Covering Report)到律政司索取指示。筆者曾親眼見過一名當年律政署檢控主任,但今天已是高院法官的前警務人員,批評向律政署要求指示(Legal Advise)的高層瀆職,原因是這位高層沒有負上責任直接指示前線進一步的行動,而是浪費檢控主任的時間,只懂得糾纏在一些簡單的案件。假如每一宗案件都議而不決,前線人員就會有更大的壓力去準備綜合報告。管理人員當然期望提升效率,但這是危機及壓力所在,要求調職是否理所當然呢?

其四:積壓案件的數目就是關鍵職效指標KPI(Key Performance Index),但這根本就是一個危機的延續。沒有任何一個案件主管願意見到積壓的案件,沒有機會被偵破的案件,必須適時被「終止調查」,以節省資源去處理有價值的案件,秉行公義,這是一項共同的責任 (Joint Effort)。計算方法其實很簡單:一隊調查隊扣除休息日之後,應該有多少的工作時數?當案件不停出現,在履行責任拘捕犯人之後,隨即而來就是冗長的法庭程序。假如調查人員已經無可能達標,而案件亦無偵破的機會,「安排支援」或「終止調查」就是領導的責任。案件的積壓不可能盡是前線人員的責任,我們說的Finger Pointing,就是領導先要考慮自己對調查制度的理解及能力,更不能「推諉」,將自己的責任推諉向更沒有經驗的前線人員。否則,要求離職的刑偵將會更多!

也許前線的領導階層更加好好肩負自己的責任,目之所及,有指拒絕或迴避處理「認人手續」的情況時有發生,若然如此,便難以令人接受。

這篇不是檄文,而是希望警隊有則改之,無則勉之,何懼之有?我們先要「愛兵愛將」,才可能同心同德維持法治,否則只是一個迂腐的部隊,就算在黑暴之後徒有聲譽,也可能被市民質疑欺世盗名而已。

原圖:巴士的報

https://www.bastillepost.com/hongkong/article/6695317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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