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女子於2019年9月,參與黑暴分子發起的所謂「元朗721紀念活動」期間,以拳打及易拉架攻擊兩名男途人。其後警方上門拘捕時,女子曾拖延警方入屋及將鞋抛出窗外,意圖毀滅證據,經審訊被裁定兩項有意圖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等罪成。今(11月29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5年半。法官郭啟安認為,男途人雖有挑動現場人士情緒,但亦不可合法化「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
被告李茵茵(53歲,報稱自僱人士),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姚姓及黃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拋出窗外,以圖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調查。
郭官判刑時,指被告涉及夥同犯案,2名事主被約10人包圍、用拳和棍等物不斷襲擊,即使事主受傷仍沒有停止襲擊。被告與他人在公眾地方且有示威的現場施襲,可引發漣漪效應及一發不可收拾,而姚姓男子的傷勢不輕,有腦出血及腫塊,須進行開顱手術。
法官指唯一減刑因素是,事主亦拿酒樽追打他人且與他人對罵,作出挑釁行為。但郭官強調即使事主言行激烈火爆、不堪入耳,亦不可將「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合法化,因此就被告的兩項傷人罪,以5年及4年半作量刑起點。
至於暴動罪,郭官認為考慮當時社會環境,須將私了納入考慮因素。被告在暴動期間使用易拉架傷人,雖然只是地上隨意拾起,殺傷力亦較輕,但被告確實有直接參與及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故以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在警方上門調查時,曾拒絕開門並拖延警方入屋,及將犯案時所穿的鞋抛出窗外。法官認為被告確意圖毀滅證據,不過認同是單一事件,但亦須考慮控方須依賴該涉案波鞋作辨認證據。最終判處傷人及暴動等3罪同期執行,妨礙司法公正罪則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5年6個月。
支持法庭嚴正判決,還社會公義。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