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暴動期間,大批人士為聲援理大暴徒,欲「圍魏救趙」,在油尖旺一帶參加暴動,有213人被捕,分為多案審理,其中本案共有8名被告,早前6名被告承認暴動罪。法官謝沈智慧今日(7月28日)於區域法院判處6人分別判囚41個月至45個月。
認罪被告分別為羅凱欣(23歲)、吳穎貽(26歲)、伍潤民(24歲)、龐志佳(38歲)、黃浩軒(27歲)及王子豪(31歲),承認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梁嘉淇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謝官判刑時指,案發地點位於油尖旺一帶,鄰近民居,對民眾造成滋擾。而當晚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以及投擲物品及掘起磚頭等行為,造成公共開支難以估計。謝官引述案例,指當涉及嚴重罪行,個人和家庭背景因素比重低、甚至是微不足道,判處年青被告入獄對其個人和家庭都是悲劇,惟被告作出罔顧法紀的行為,實屬咎由自取。
對於被告羅凱欣,謝官指無證據顯示案中被告有帶領或煽動角色,加上被告尚算年輕,在犯案前積極做義工,接納其品格正面,判囚羅凱欣41個月,其餘被告則判囚45個月。
至於本案2名不認罪被告,22歲的潘曉東及34歲的尼泊爾裔地盤工PUN DHAN BAHADUR將繼續受審。
參與暴動罪行嚴重,絕非兒戲。任何人違反法律須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本案被告入獄後好好反省!
原圖:星島日報、司法機構圖片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