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在街站多次叫喊「光時」等口號,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1罪成,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譚得志就定罪和判刑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今日(7月4日),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席前審理。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案件,於9個月內有裁決。
對於譚得志案在區域法院處理一事,上訴方指有關案件不應於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處理,而應該根據《裁判官條例》由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續指,譚得志被控之罪行,要證明被告的煽動意圖,而且其意圖是要煽動暴力,但其光時口號並無此意圖。上訴方律師認為,譚得志所叫喊的光時等口號可有其他理解。
律政司不同意上訴方觀點,表示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即使普通法有涵蓋,控方在控罪書上亦列明循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起訴上訴人,故控方毋須證明普通法下的罪行意圖。
譚得志身涉多案,除上述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名外,他亦是非法初選案47名被告之一。
案件將在9個月內有裁決,至於「快必」譚得志的上訴結果如何,仍是未知數,相信大家都會繼續關注案件動向。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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