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就是犯法,誰也不能例外!2019年11月18日理大騷亂中,約100人試圖突破警方突圍,離開理大,有18人即場被捕。其中一名被告、21歲大專生余文博早前承認暴動、藏鐳射筆、及抗拒警員3罪;昨日(7日)在區域法院被法官郭啟安判處3年2個月刑期。郭官表示,被告背景良好,然而選擇了違法,「犯案必須承擔刑責後果」。
被告余文博(21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一眾不明人士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時間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余自2021年3月被起訴,至今還押23個月。郭官指,本案人數眾多,與警方對峙期間更有人使用汽油彈攻擊警方,破壞社會安寧,情節、性質嚴重,故不能輕判。
郭官續指,被告背景良好,判處入刑令人感到「難過、無奈」,然而被告既然選擇了違法這條道路,就是犯罪,而犯罪「必須承擔刑責後果」。
犯罪必須接受法律懲處,支持法庭判決!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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