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看到電視上「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政府宣傳片時,筆者忽然想起一樁荒謬絕倫的法援案件。
為推動香港政制發展達致雙普選,特區政府曾在2015年播放政府宣傳片「2017: 一定要得」,讓市民認識2016年及2017年的香港政治制度改革,將循序漸進的普選改革理念傳遞予每一位香港市民,捍衛公眾利益及市民的知情權。這個改革源於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一般通稱為「831決定」。
很明顯,播放「2017: 一定要得」宣傳片的法律基礎非常充足,第一符合全國人大定下的政制發展框架,第二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43條、48條及62條皆訂明特區政府擁有制定並執行政策的憲制職權;第三符合《廣播條例》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要求電視台及電台獲發牌後,須免費播放政府宣傳短片或聲帶,包括獲得豁免的政府政治廣告。
如此合法合情理的政府宣傳片,竟有人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政府洗腦,違反人權!更荒謬的是,法援署竟批出有違香港憲制秩序的法援,由民主黨何俊仁關係密切的律師行幫申請人以公帑聘請香港最頂級大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大狀,無異於用公帑挑戰全國人大的決定及政府的政改方案!
須知那邊廂法援力挺的申請人獲得頂尖大狀代表,這邊廂政府亦只能以星級大狀應戰,不然輸了怎麼辦,這是代表國家決定、人大尊嚴、關係到香港政制前路的案子!當然,兩邊花的都是香港納稅人的冤枉錢!
此案在高院一審敗訴,申請人不服上訴,竟再獲法援批准,原班大狀星級人馬再在上訴庭對決!
請問時任法援署署長的鄺寶昌,你本身就是律師,何以批出如此有違香港憲制秩序的法援申請?你難道不知道2017政改方案是基於全國人大的決定,由特區政府推行嗎?
而一審時,高院將駁回司法覆核的理據在判詞裡說得一清二楚,法援署那麼多律師分析案件,何以繼續批出法援供其上訴?
更甚者,案件上訴時政改方案的立法會表決早已塵埃落定,就連代表政府一方的大狀都指出,這已經變成學術討論(見上訴庭判詞第17節),何以法援署還要浪費數以十萬計納稅人金錢打下去?
幸好上訴庭公正,駁回上訴之餘,判申請人要支付雙方訟費,包括雙方大律師的費用,這場無謂的爭論才告終結,不然會不會用公帑打上終審?不過這位申請人申請法援,判他付訟費估計也是白搭。
細看此案的申請人張先生,似乎不是「等閒之輩」。2017年黃絲萬眾矚目的所謂「重奪公民廣場案」,就是由他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法援從高院一路打上上訴庭,接連敗訴,更被上訴庭要求支付行政署署長的訟費(案件編號:HCAL 136/2014、CACV 577/2018)。
在2009年張先生亦曾提司法覆核,狀告立法會,挑戰立法會於2009 年12月9日處理兩項有關譴責甘乃威議員議案的處理方法,同樣接連敗訴(案件編號:HCAL22/2010、CACV 61/2010)。
敢問法援署,若有人申請司法覆核「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政府宣傳片,法援還批不批?
展望未來,年初法援改制後,法援署是否真能令納稅人金錢用得其所?一直以來,監督法援署的政府部門是否做得足夠?新一屆政府應否考慮將法援署定為獨立機構,而非讓公務員主理?
原圖:頭條日報、人民網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292696
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20npc/BIG5/n1/2020/0528/c432708-31727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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