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為走向「共同富裕」,正大力推動第三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主要透過企業發工資與發股息的方式進行。第二次分配由政府透過徵稅的方式,去矯正第一次分配的差距過大。第三次分配靠富人的善心,去扶助那些被政府政策忽略的弱勢社群。
第一次分配,受到市場機制的制約,因為人力市場與資本市有自己的運作規律。第二次分配雖由政府強制進行,但由於國與國之間存在著競爭,徵稅過高可能會嚇走投資者;所以政府如何進行第二次分配,亦非全無制約。至於第三次分配,則以自願為基礎,政府若是出力過猛,有時反會傷害社會在捐獻上的自覺性。
慈善性質的捐獻,必須發自內心,才能產生道德上的感染力,才能提升人民關懷社會其他成員的情操,才能令社會形成一種熱心公益的習慣。如果要靠政府施壓,才肯出來做善事,那就與第二次分配沒多大分別,這樣的第三次分配,可謂有名無實,不值得鼓勵。
由於第三次分配須以自願為原則,政府很難以此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有效手段。中國想走向「共同富裕」,宜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第一次與第二次分配上。
我持這樣的意見,並非因為怕中國政府會要求我為國家作捐獻。其實十多年前我已把名下中原集團的股份,全部放入一個慈善基金。自此,中原所派的股息,只能用於慈善公益工作(主要用來扶助中國的農民),而不會落入我個人的口袋。
我這樣做,純粹是個人自己的選擇,並沒有受到任何外界的壓力。這才是值得支持的第三次分配。因為,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一個人交足稅之後,他對社會的基本責任已算完成。稅後的收入,屬於他的私產,他完全有權決定他的私產該如何處理。即使政府,亦不可以隨便侵犯他的私有產權,硬要他向政府作捐獻。政府若是不肯在這方面自律的話,會嚇怕很多投資者。
此外,只有在捐贈者有權自行決定捐贈的對象與捐贈的金額時,慈善機構之間才有機會進行良性的競爭,慈善機構的質素才會因競爭而進步。若果善款由政府統一分配,只會導致官僚系統的陋習也逐漸蔓延至慈善機構。
其實,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上亦非全無角色。為鼓勵人們樂於作出更多的捐獻,政府應為願意作出捐獻的個人或機構提供更多的稅務寬免;並在執行這類優惠政府時,避免過度刁難。此外,政府還應該為民間設立各式各樣的慈善機構,提供方便快捷的途徑。可惜,內地現時對非政府組織(大部分慈善機構都屬非政府組織)監管十分嚴格;很多民企想成立自己管轄的慈善基金,都阻力重重。中國政府若果可以在這個環節作出更多的改善,效果當比大力向富裕階層勸捐來得好。
原載:am730
原圖:素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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