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實施一周年,香港由亂及治成效立竿見影,惟特區政府仍需要為落實《基本法》23條盡憲制責任。《國安法》主要針對四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而《基本法》23條針對的是七類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兩者相輔相成才能堵塞漏洞。為填補《國安法》空白,特區政府有必要盡快為23條立法,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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