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55條列明,如國安案件涉及一些特區難以管轄、執行或對國安有重大威脅的情況,經特區政府或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改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究竟國安公署介入有何程序?黎智英、戴耀廷及黃之鋒等人的國安案件有冇機會移送內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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