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涉參與反修例運動疑犯,棄保潛逃時被內地水警擒獲(請按此重溫)。昨日(30日),其中兩名未成年疑犯廖子文及黃臨福,被移送香港警方,其餘八名瞞逃,估計於明年三月送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L條,獲准保釋人士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12個月。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未成年」不是減刑因素,而是必須提出有力求情理由。另外,執業大律師兼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相信,在內地服刑完畢的人士,在香港所干犯的罪行會交由香港審理,又稱本港法院沒理由再批准有前科的人士保釋。
香港是法治社會,若果有人違法,必須得到應有刑罰。期待公平審訊!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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