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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同謀

2020.08.18 08:30 博客 屈穎妍

如果,有一宗罪行發生,A強姦了B,旁邊還有C、D、E、F、G、H目睹整個過程並拍掌叫囂,那麼,即使C、D、E、F、G、H沒有強姦B,但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38條,凡是「協助、教唆及煽惑他人犯罪,其懲處應與主犯一樣」,即是說,這6個人都是同謀,罪名一樣。

正如黑社會開片,十幾人一起去斬人,落刀殺人的可能只是某幾人,但只要死一個人,就全部劈友者都被控謀殺。

這就是法律的阻嚇作用,讓大家知道,在罪行面前,起哄也是罪。參與任何非法行為前,停一停,諗一諗。

然而,剛剛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的一宗火燒人案,卻把這種法律的最基本阻嚇作用也掃除了。

整整一年的黑暴,最讓人震驚及揪心的一幕,肯定是那個向活人點火的畫面。無仇無怨,甚至三唔識七,就要把一個政見不同者活活燒死,人性,在那一天開始,蕩然無存。

點火者蒙面逃去無蹤,但當時圍著受害人起哄謾罵的一對中年夫婦卻被捕了,警方落案控告他們「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雄審案時竟然為被告夫婦如此開脫:二人以粗言罵事主,但事主亦有對罵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沒證據顯示被告有傷害對方的意圖,故裁定二人罪名不成立。

林希維法官的話裏,我彷彿聽到受害人是「攞嚟衰」的言下之意。至於兩名起哄者連擾亂秩序罪都不成立,更是顛覆了大家對法治的信任了。

你跑過步的話,一定會明白旁人的掌聲對你的激勵作用有多大,中國人有句老話:「殺君馬者道旁兒」,即是說,把這馬累死的,就是旁邊不斷拍掌讚牠跑得快的人。即使那對夫婦不是點火的人,他們都有份把這場爭執推熱推火,導致意想不到的結局。況且,如果他們跟點火人不是一伙,為甚麼他們不幫忙救火、幫忙送院,而是逃之夭夭?

好想知道,林希維法官有沒有正眼瞧過4成皮膚被燒傷的受害者李伯,他下半生將與痛苦為伴,你唸的法律,如果不是為李伯這種人伸張公義,請問,是為了甚麼?

原載:etnet

http://www.etnet.com.hk/mobile/tc/lifestyle/internationalaffairs/watwingyin/6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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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就是蝗
警方出咗/出得通緝令,就一定係公開俾全世界嘅文件。[] 所以好市民協助緝捕,轉載通緝令,並不違反私隱法。[] 通緝令上面雖然冇姓名但係有相片同埋涉罪,好市民幫手將通緝令廣告全世界,你估吓會點呢?[] 但係,既然警方己經找到照片,理應也找到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等。點解唔可以公佈埋呢?至少,公佈埋出生日期,咁就算改咗名,都冇得隱藏。除非收容罪犯的盜賊政府肯幫佢改埋出生日期。
3天前
黃就是蝗
有幾條學生動手動腳欺凌一位同學。旁邊有一大班學生鼓掌、起哄加把口。因為被欺凌的同學沒忍口,回罵了。所以旁邊的學生就不用受罰了?沒有犯錯了?[] 香港法例:被人打被人欺,你祗可以做狗。
20200822
黃就是蝗
兩條友有沒有犯法,同受害人有沒有還罵、罵了較多定較少句、罵了甚麼說話。。。有甚麼關係?1You cannot right a wrong with a wrong。2兩條友對受害人做甚麼,關受害人咩事?受害人用槍指著佢地做㗎?佢哋可以選擇退開嘛!
20200822
黃就是蝗
F官話你冇罪,你就冇罪,明明有犯法都冇罪;F官話你有罪,你就有罪,明明冇犯法都有罪。
20200822
黃就是蝗
@旁觀者:睇了幾十件香港法庭新聞,今年先至知道原來香港行咗多年嘅法例/法律已經全部更新咗。[]以前呢,A在街俾B打,A唔還手,咁就告B打人,罪成。(之前咪有隻曱甴企定定俾個亞叔當沙包嘅?咪係因此裝彈弓兼滿足被瘧慾囉。)但如果A還手呢,就一齊告打架,罪成。2020年開始,如果A還過手呢,B就無罪。[] 以前呢,亞伯冇錢,偷麵包,法官會放生,仲在濟貧箱資助。2020年開始呢,除咗因為愛自由民主而打砸搶燒,法官唔會考慮咁多其他犯案原因㗎喇,總之唔係因為愛自由民主而起嘅,冇情講!因為你人品唔高尚!
20200822
Dylan Lee
香港司法界早已完全淪陷多年...除了最高終審法院被班外國紅鬚綠眼魔鬼控制著...其下的二, 三, 四流官職亦大部份由一些黃皮白心, 崇洋走狗漢奸所操縱著! 歷屆特首...包括林鄭...肥驊等人因懼於此等法律惡勢力在政府內根深蒂固和強大, 幾可隻手遮天....為了自保, 又怎敢動這班魔鬼分毫? 這解釋了為何在: 司法..教育..傳媒..醫療..四個界别的大量內奸, 和立法會內的黃屍議員可以如此肆無忌憚地任作妄為, 就是因為有這班狗棺的保護和放生! "擒賊先擒王 !" 故亞爺定需先趕盡殺絕這班狗棺...否則其他什麼撥亂反正的政策施行都是枉然 !!!
20200820
旁觀者
此案檢控方並非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38條起訴被告,而是根據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作出起訴的。此條內容為: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就是犯法,最高可被判罰監禁12個月及罰款5千元。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但裁判官林希維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其理據是受害者李伯也有對罵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林希維的意思是李伯的行為也可被告「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起碼他認為是同等的,但他忘了誰會起訴李伯,如果有人起訴,表證會成立嗎?林希維顯然把這點算漏了,事實是李伯從一開始就是看不慣有黑衣人攪破壞,毀傷公共設施才挺身而出,出言維護正義,所以,反過來從動機、目的以至效果都無法判定李伯「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的表證成立。李官把兩個不對等的情況視作同等,顯然是有違法律的原意,是不公平和不公義的。希望律政司就此案提出上訴,以保證公平、正義不被曲解,而社會不會遭到二次傷害。
18小時前
Mei Ki Melissa Wong
又是林希維,各位且看屈小姐7月寫的「開卷有益」,同樣是此官!
19小時前
Steve WU
What a coward wicked judge ..
23小時前
HKin China
1天前
hanghans
香港政府視而不見,律政司充耳不聞、無動於衷,奈何!但我相信正義不會永遠缺席!
1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