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20年1月13 日,香港法律界舉行了一年一度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幾位領導人物發表講話中,最惹起人爭議的,恐怕非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所發表的莫屬了。這位英籍資深大律師,他一向的反中國反建制立場,大家都很清楚。但作為大律師界別的代表,在那麼重要的公開場合,他竟然講了以下的一番話:
「警方拘捕了來自各行各業的數千市民,大多數都是年輕人,有些只是學童,更多的是大學生,當中亦包括很多普通上班族或者離開職場良久的退休人士。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眾秩序罪行,但往往並不牽涉暴力或嚴重破壞,當中好一部分人正面對著會招致漫長刑期的嚴重控罪。大致上,他們都有著良好品格(good character),代表著香港社會一大部分人。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作出檢控的決定並不單單取決於警方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交給法庭及令被告入罪,作出決定時,公眾利益至為重要,即使證據充分,個別人士或者某些種類的案件亦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奪,若證據足以令人入罪,但律政司最後決定不作出檢控的話,這對某些人來說看上來或許有點古怪,甚至不符合他們心中對法治的定義——即所有看來有犯法者必須被檢控。恕我直言,這個理解並不正確。 」
這些充滿明顯袒護 「反修例」事件違法者的說話,竟然出於一位資深大律師之口,還要是在一個那麼高調的場合,這使筆者和很多法律界人士非常驚訝。戴啟思執業了超過四十年,雖然最擅長的不是刑事案,而是司法覆核等行政法案件,但他不可能完全忘記了一些,連大學法律系一年級學生也懂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個人干犯刑事罪行時,無論他的職業有多高尚,或他是否學生,他曾受過多好的教育,又或者無論他是什麼年紀(惟年齡低於十歲免於刑責 ),他從未有犯罪紀錄等等,都絕不是辯護理由。這些只能是被定罪後,向法庭陳述的求情理由。律政司在決定是否向嫌疑人提出刑事檢控時,最重要的考慮是證據是否充分。沒錯,有時某些刑事案中的被告就算是面對控方極強的證據,也能得到法官網開一面,撤銷其控罪,不致於受到牢獄之災。不過,這都是一些比較輕微的罪行,例如:涉及金額較低的店內盜竊、普通襲擊、公眾地方打架、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如果受害人同意不追究,被告亦沒有前科,重犯的機會偏低,律政司在提出檢控後,是可以考慮接受以被告「簽保守行為」作為條件,撤銷其有關控罪的。這種「格外開恩」處理輕微罪案的程式,只是會在最低級別的刑事案法庭,即裁判法院採用。
如果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提出的建議被律政司接受的話,那豈不是只要身份是學生,或擁有高學歷的在職人士,或者是以前從沒有犯罪記錄的,便可以放膽去做壞事也不怕被追究?他說的什麼「公眾利益」,有包括反對暴力、反對蒙面黑衣人的市民利益嗎?幾個月來被暴徒害得天天提心吊膽過生活的「公眾」,其利益有被考慮嗎?如果出來堵路、暴動、襲擊傷人、刑事破壞甚至縱火,是支持政府支持警方的群眾,讀者們,你認為他也會叫律政司以同樣的理由放棄檢控嗎?倘若這樣把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扭曲,恐怕香港將會變成電影《 蝙蝠俠 》中的葛咸城(Gotham City)一樣,治安敗壞,盜賊如毛,法律如同虛設。
專業知識,竟然輸給因政見不同而產生的仇恨,真是令人歎息。
作者:陳永良 (執業律師)
原圖︰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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