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法院上月29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判刑,但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嘩然。我覺得這是絕對輕判。侮辱國旗案發生於9月22日,涉案21歲青年報稱任職冷氣技工,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杆拆下的國旗大肆侮辱、踐踏、丟進垃圾桶並推落沙田公園水池,國旗最終被棄於城門河,暴民行為令人髮指。為何至今不見各大商會、各大政黨發聲?令人失望。
只有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上月底在案件判決後曾在社交網站發文,指有關判決必定引起全國公憤,促律政司必須上訴。他早前再度發文,指至今仍未聞律政司上訴,希望只是他的消息不靈通,又指判決未能起阻嚇作用,律政司理應上訴,否則應向全國人民解釋。
我非常同意他的說法。他形容,任何國家的國旗,不僅是一幅布或一張紙,是代表一個國家和這個國家人民的尊嚴,即使在戰爭狀態,軍人也不敢侮辱敵人的國旗;即使是歐洲經常在球賽中群毆的球迷,也不敢在賽事中侮辱對方的隊徽。
我認為污辱國旗,其實就是公然侮辱一個國家,踐踏國家人民的尊嚴。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可被判處最高監禁刑期為3年,此反映法例認為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具一定嚴重性,然而,上述提到的侮辱國旗案卻僅判處200個小時社會服務令,明顯與立法原意不符。再看看外國的例子,美國如此好戰的國家,周圍打仗,也不會侮辱一個弱小國家的國旗。你再看看,美國領事館門前噴漆,認罪的內地漢就判囚三個月,究竟污辱國旗是否輕判,一字咁淺。
作者:沈運龍 各界商會聯席會議秘書長 珠寶製造業廠商會榮譽主席2019-2021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818/337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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