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月來在電視螢幕前,多次看見—位母親憶念愛女被謀害,屍骨不全,那種椎心之痛,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有人親口承認殺害了自己的女朋友,並若無其事逃回了香港,還多次冒名使用死者的銀行卡提款,按香港法例,法官只能憑其在香港所犯的罪證,控其洗黑錢罪。刑滿後,他卻可從此迴避了在台灣謀財害命的刑責,繼續留在香港如常生活。這個殺人兇手可能就在你與我身邊,你會害怕嗎?殺人兇手竟能夠逍遙法外,連法律也奈他不何,你還認為不是司法漏洞嗎?我們—貫堅持法治是香港的重要核心價值,既然有了漏洞,難道不應該堵塞嗎?有人說,「陳同佳殺人案」只是個別事件,大家不必杞人憂天,但既然缺口已暴露出來,香港與台灣及內地的聯繫又如此緊密,誰敢擔保類似事件不會重複發生?
基於堵塞司法缺口,避免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的考慮,修訂現行的《逃犯條例》,擴展香港與其他地方的引渡安排,是有實際需要的。
然而,當特區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反對派使出其「逢中必反」的本性,連日來積極抹黑,在社會散播恐慌,企圖誤導市民,對《逃犯條例》的修訂仼意歪曲,市民應擦亮眼睛,加以譴責和駁斥。
筆者想強調,依據特區政府的修訂,把逃犯移交至外地須經一定法定程序處理,包括由行政長官授權進行、法院進行交付聆訊程序,以及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可見,逃犯的移交絕非「一個人」的決定,還必須得到本港法院的批准。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成熟的司法制度,聲譽卓著,法官裁決時不受政治因素干預,對法官判決不服時,又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上訴。在層層保障下,出現「冤假錯」案的機會極低,反對的人又怕什麼?相反,倘若他們連本港的司法機關及司法程序亦不信任,為什麼還會留在香港?可見,妖言惑眾是站不住腳的。
更何況,倘若有人不信任某一司法區,例如內地,他們大可不到內地,便沒有機會觸犯內地法律了,又有什麼好怕?既然到內地或台灣等地方,又要觸犯當地法例,卻不想承擔法律責任,這種人格分裂行為,竟出自所謂「專業人士」和「尊貴議員」之口,是否值得我們深思?如任由這種違反法治精神的人反對堵塞司法漏洞,香港還能標榜為法治社會嗎?
為了維護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的聲譽,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盡快修訂《逃犯條例》可謂刻不容緩!
作者: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會長 周轉香
原圖:Pixabay圖片、楊岳橋Facebook、許智峯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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