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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裁判官受到恐嚇 離譜!

2016.12.22 20:30 時事 丁煌

12月19日,香淑嫻裁判官收到附有鎅刀的恐嚇信件。香官擔任裁判官已有數年,其間沒有收過任何恐嚇。近期,香官參與審理多宗刑事案件,包括旺角暴亂案。那封恐嚇信件是在其判處一名旺暴被告還柙後的翌日收到。 近年來,對政治人物的恐嚇個案接連發生。 2016年8月18日,兩位選舉主任,何麗嫦(新界東)和羅應祺(新界西)分別收到具恐嚇字眼的信件。兩封信分別附有兩人相片並以紅筆在相上寫了個「死」字,信中還夾雜溪錢。這是何麗嫦於月內收到的第三封恐嚇信。第一封附有鎅刀片並警告「等天收」。第二封內有白色粉末,信中指粉末附愛滋病、炭疽菌及精液。而羅應祺則被網上「起底」及恐嚇「完全值得滅門全家死」。為何被恐嚇?因為何羅兩選舉主任裁定立法會地區直選6名參選人提名無效。 2013年,在旺角挺身指控警察執法不公後被建制陣營聲討的小學教師林慧思接獲刀片恐嚇信,信中聲言「一定要殺掉你」。 2007年,當時自由黨副主席周梁淑怡收到鎅刀恐嚇信,內容以黑社會組織的名義,要求周太「踢走」東區一名區議員和一名社交舞老師。否則,會將其「亂刀劈死」及「炸毀自由黨總部」。與此同時,陳婉嫻、王國興及鄺志堅3位工聯會立法會議員亦收到類似信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任何人威脅其他人,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即屬刑事恐嚇。而根據第27條,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若是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在 R v WONG KWAI NAM [1997] HKCA 208; CACC 376/1996(13 June 1997)一案中,當事人因郵寄發送違禁品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同時因刑事恐嚇罪被判處兩年徒刑。當時,法官強調司法人員、公務員和法律界人士,不論職級或職位,在執行職務時,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威脅,騷擾或恐嚇。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熊偉業 [2010] HKDC978; DCCC1283/2009(13 January 2010)一案中,陳振聰和其太太譚妙清各自收到信件,信件針對一宗與陳振聰相關的遺產案作出謾罵。信中充滿詛咒和令人反感的字句。其後,另一封令人反感的信件寄到陳振聰兒子就讀的學校。陳振聰感到自己與家人的安危受到威脅。三封信件,三項判刑,同期執行,被告認罪而判入獄8星期。 刑事恐嚇香淑嫻裁判官,計劃使法官(或法院)受到蔑視或降低其權力。蔑視法庭!藐視法庭是一種干擾適當司法行政的行為或不作為。雖然藐視法庭分民事和刑事兩類,唯是案僅僅集中於刑事蔑視。在R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ex p Blackburn(No 2)[1968] 2 QB 150 一案中,法官表示,無論是以積極或消極方式表達的無理批評皆相當於蔑視法庭。 刑事恐嚇香淑嫻裁判官,試圖妨礙司法公正!試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採取任何有傾向並旨在破壞司法行政的行為。換言之,在事實發生時,被告的行為是否傾向於推翻司法的過程。若是,犯法!在United States v Beale(unreported, Federal Court, SWC News, 17 July 2008)一案中,在對一個反對美國稅制的商人進行審判期間,被告為阻止法官進行審判,計劃集結支持者抗議。結果,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處48個月監禁。 裁判官受到恐嚇,離譜!無視法律!公正地審理案件乃裁判官職責所在。司法人員應擁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給予裁判官法律保障,捍衛香港法治! 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丁煌 原載︰堅料網 http://kinliu.hk/blog/1465184871/35477-1465184871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12/21/HK1612210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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