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5年7月1日通過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雖然該法律不在香港實施,但是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其實,香港同樣需要《國安法》,來懲治分裂國家,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近日來,香港的激進港獨勢力越發囂張,「本土民主前線」和「香港本土力量」等組織發起「香港本土藝術節唱蝗團」活動,並於6月2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聚眾以污言穢語辱罵內地人士,他們高舉「港英旗」以及上書「我不是中國人」的旗幟,警方不得不出動阻止,導致警員受傷,現場秩序一片混亂。
自佔中以來,香港的港獨勢力不斷挑戰社會秩序,宣揚香港獨立。為何他們如此無所顧忌,肆無忌憚?正是因為沒有一部《國安法》來懲治這些行為。
港獨沒市場?
有人說,因為港獨太少人參與,在香港是沒有市場的,所以《國安法》沒有必要。但是,法律的「必要性」不是由犯罪的人數多寡來決定的。因為有人殺人,所以我們需要刑法來懲治謀殺罪。殺人有「市場」麼?2014年香港兇殺案有27起。沒有多少人殺人,但是我們必須有刑法來懲治這少數人。
法律應該有預防性、前瞻性,不只是補償性或懲罰性。在行為發生之前,法律就應該為市民的行為提供指導,規範任何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現在這些反對立法的人,都是因為在回歸的18年來,他們經常做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他們才反對。
對於普通市民,根本不用擔心《國安法》會施加什麼正面積極的義務。所謂正面積極義務就是市民被要求作出某些積極行為,比如稅法就要求市民作出納稅行為。《國安法》主要規定禁止性的行為限制,即市民不得作出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行為。因為這是刑法,這與其他刑法都是一樣的,都是制止犯法行為發生。所以對於不犯法的人來講,是完全不用擔憂的。只有那些本身在香港已經在顛覆國家的人,才會反對這部法律。
國安法律 世界公認
對於分裂國家這樣嚴重的罪行,基本上任何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立法。英國、美國、澳洲等都有專門法典或者專門條文來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比如說弒君叛逆罪(Treason)、謀反叛國罪(Treachery)、破壞國防罪(Sabotage)、顛覆政府罪(Subversion)、煽動意圖罪(Sedition)等。
香港現有的法律是否足夠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呢?目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9條是唯一的法律依據。但是第9條第二款規定「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的任何行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因此而具有煽動性。那麼,港獨人士如果聲稱《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是「憲制錯誤」,即可免受《刑事罪行條例》的懲罰。
既然國家安全法是一種禁止性的行為限制,香港現在又港獨意識抬頭,只有這些未來的罪犯才會害怕23條立法。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馬恩國大律師
圖:無綫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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