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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發假誓」 屬刑事犯罪

2016.11.30 08:50 時事 丁煌

發誓乃莊嚴的承諾。在西方社會中,重大事件須經宣誓。例如︰移民入籍時須面對國旗宣誓,證人作證時對神發誓等。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古人對發誓更具敬畏之心。發誓為一些重要事件的關鍵環節,例如︰夫妻成婚之時拜天發誓永結同心,朋友義結金蘭時設案焚香跪地起誓,等等。

或可說是發假誓的代價

如今,宣誓仍是我們的生活中重要的儀式。例如︰各區民政事務處為市民免費辦理向非政府機構提交的私人聲明。宣誓時,申請人需在監誓員/公證人/太平紳士面前聲明有關證明的真確,例如︰學歷文件或婚姻關係等等。又如,《婚姻條例》第21條規定,進行婚禮的誓詞儀式,新郎與新娘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見證下宣述︰「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姓名]願以妳[姓名]為我合法妻子/丈夫。」宣述的肅穆與莊嚴,需親身經歷,認真對待才能感受。據說,有新人在宣述時突放棄建立婚姻關係,因感受到承擔之重,責任之大。

游梁被裁定宣誓無效,失去議席。兩人除須支付本身至少200萬元訟費,還須賠償政府五分之四(即大約300萬元)的訟費。換言之,僅此官司梁游兩人起碼須支付近五百萬元的訟費。這也許可以說是發假誓的代價吧。

只對信守諾言者起作用

誓言僅對信守諾言者起作用,對言而無信的人來說沒有任何作用。更壞的是,發誓更成為某些人逃避責任或後果的工具。在不被信任時,以對天發誓或發毒誓,取得最後的信任。當然,如果在取得最最後信任後,仍視宣誓等同兒戲,個人信譽將完全破產。

中國古人對神明、上天和祖宗起誓,相信他們能賞善罰惡。「舉頭三尺有神明」和「人在做天在看」的信念,使誓言對其行為產生巨大的約束力。以約為戒,終獲福臨。若違背誓言,甘願接受一切處罰,例如天打雷劈等。

宣誓是定罪的前提條件

曾有不少因誓遭報的傳言。據說,在美國一露天婚禮上,新郎發表了結婚誓詞:「我對天發誓!我會愛你一生一世,永不離棄!」話音剛落,「轟!」的一聲,在他們身邊炸了一個大大的響雷!所有人都嚇呆了……這個故事的真假只有在場的人才知道。就算是在場的人,也無法證實所謂「遭報」與「違背誓言」之間的因果關係。直至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也無法科學地證實發假誓必應驗。

但是,「發假誓」屬刑事犯罪。在美國,若宣誓下作假證供,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5年。而宣誓下作假證供只有在證人宣誓或確認過會說真話之後才可以成立。如此,宣誓並非形式,而是定罪的一個前提條件。聯邦稅務法規定,報稅者必須簽署聲明所報真實,法律規定謊報者會被視為宣誓下作假證供,違者可入獄三年。換言之,無論是白紙黑字的協議還是口頭承諾同具法律約束力。若違反便需付出代價。在英國,證人可手按聖經或其他宗教經籍或確認自己會說真話,不同形式的宣誓具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是刑事犯罪,罪成者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

宣誓是非常莊嚴神聖

從政治上來說,宣誓儀式是非常莊嚴神聖的。古時,帝王祭天就是向上天承諾天子之職的宣誓儀式。如今,香港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乃憲制性要求。而許多國家從憲法或其他重要的法案都明文確定給予宣誓法定地位。例如︰美國總統就職時要宣誓且誓詞要載入憲法。

社會不斷地發展,社會生活方方面面不斷改變,推陳出新。宣誓內容與形式也不斷改變。例如成婚誓詞亦屢見創新,力求讓新人感動,更浪漫,更回味。但我卻想說,天變地變,對誓約的尊重不應改變。若人人都以誓為約,以之作為行為準繩,宣誓將更具社會意義,進一步鞏固社會價值,裨益社會穩定與發展。

立法會宣誓被劉小麗稱為「虛妄」的儀式,而辱國宣誓表現又被涂謹申認為是「幽默輕鬆」的。若此等態度持續漫延,我敢說︰對宣誓與對承諾的不重視將引發重大的社會問題。

圖: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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