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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不明白為何要走瑣碎的司法程序?

2016.11.18 21:30 時事

判詞中的17,19,21是否有問題呢?懇請懂法律的朋友解答疑問。 請注意,今天的判詞仍以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秘書為合法監誓人,只是「這一個案:梁游」立法會主席無權讓他倆誓完再誓而已。而且,法院在判詞中的17,19,21強調了,法庭法官,才是判斷誰的宣誓合格的最終權力者。甚至在21條判詞中,說:「就《立法會條例》第73條指涉的法律程序而言,法庭接納行政長官沒有資格以其行政長官的身分對梁先生及游小姐提起第73條的法律程序。」 立法會是重要的立法機關,主宰香港命脈,為何由判詞反映,行政長官被推到第二線?立法會的議員資格,要由法官說了算。然而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七)行政長官有權「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不但如此,之前的(六),甚至說:行政長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為何由現在的判詞反映,行政長官依法辦事卻要法官批准呢?!

是不分裂國家由法官說了算?

想一問:如果有港獨人士,乖乖的宣誓,但在就任後露出獨相,如此涉及國家分裂的關鍵判斷,仍需走法律程序,由法官說了算嗎?!行政長官如遇上立法會議員分裂國家,也無權走出來宣佈議員任命無效嗎? 請懂法律者告訴我長長的判詞內,魔鬼在哪裏? 高院的判決是先例可援的,是可以成為日後再判的前例。因而此次要看的不光是結果,是判詞!!如有不合理的判詞,政府必須上訴。梁政府也不可以再躲在背後,你有你的責任!日後的監誓權,乃至議員能否就任的權力,不可能判歸已不可靠的法律系統。 以此次為例,如依判詞所言,劉小麗這個案,立法會主席「基本上」有權去為她再監誓;如有人不服,可以經法律系統勞師動眾地提訴,由法官說了算。依過去對佔中者的判例,實事求是,大家有信心嗎?一名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立法會議員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也法官說了算,香港更安全嗎?在法官人治的印象下,情況堪虞!

逐個打官司才可取消資格嗎?

立法會的監誓權,以及立法會議員的任命確認,看來比選舉更加重要,涉及行政主導權握在誰手上的大問題。面對已有多名「自決」派入局,而當前整個政府班子又如此弱勢,監誓權最終必須落回特首身上。 政府應該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唯一合法監誓人」這個責任擔當起來,且就此次的判詞繼續上訴;不是此次「法官說」梁游無效才無效,並額手稱慶。香港社會的立法會議員席位之是否有效,權應在特首身上。 日後取締不打算效忠國家的議員,根本不應需要行冗長而成本高、存在不確定性的司法程序。還要「奢望」法官不是死硬黃絲、由他來判你勝訴嗎? 不是法律出身,一介平民,相當無助!只知道要爭取的,不是法官說了算!別忘了,還有大量自決派未解決!涉及分裂國家的大是大非,要逐個打官司才可取消資格嗎?香港仍然是一個「有人用納稅人的錢去破壞香港」的死局。 ------------ 附判詞中的17,19,21條: 17. 法庭亦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以及該解釋第(四)段,均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裁定一項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香港法例。因此,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在有實際需要時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亦裁定,對於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法庭是有最終的判決權。 19. 法庭亦交替地裁定,無論如何,《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73條明確賦予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就根據該條文針對任何據稱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的人,該人在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期間以該身分行事,是否喪失議員資格此基本問題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作出裁決。 21. 對於行政長官是否有資格(locus)提起訴訟,法庭裁定由於《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訂明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行政長官有資格(locus)提出司法覆核及HCMP 2819/2016的申請。另一方面,就《立法會條例》第73條指涉的法律程序而言,法庭接納行政長官沒有資格以其行政長官的身分對梁先生及游小姐提起第73條的法律程序。不過,此並沒有對這些法律程序帶來關鍵的影響,因為作爲其中一名原告方的律政司司長是恰當的一方根據第73條提起法律程序。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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