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就職宣誓事件愈演愈烈。想看清整個事件就必須由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首次會議開始。該歷史客觀記載說話,不容任何人胡說非為。 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乃憲制性要求。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下簡稱︰《條例》)第1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宣誓。「盡快」即在短時間內完成宣誓儀式。早在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首次會議上,按照《條例》要求,第一時間邀請70名侯任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廳進行就職宣誓。當日,立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其中5位宣誓無效。其中,黃定光、姚松炎和劉小麗三人被安排重新宣誓。這一處理有根有據,合情合理! 其一,民建聯黃定光讀漏「香港」二字,屬於微小的技術問題。 其二,建築界姚松炎在完成完整的誓詞前後添加額外文字。這一情況與梁國雄2004年10月6日宣誓份屬同類,照本宣誓但前後加了口號。由於當時主席范徐麗泰裁決宣誓有效。因有先例可循,姚松炎被安排再宣誓。 其三,劉小麗的宣誓相信需經後期剪接處理後,才能讓人明白誓詞意思。故有必要重新宣誓。 至於青年新政梁頌恆和遊蕙禎的辱國宣誓,全港市民有目共睹。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條例》第21條,游梁已喪失議員資格。游梁的行徑可謂應驗了網絡潮語:不作不死。二人明知法律規定卻故意違法宣誓,構成拒絕宣誓。被取消議員資格是必須的。自作孽不可「活」!而被取消資格亦與投票給他們的選民毫無關係。事實上,有選民公開斥責二人,後悔動員全家上下十多票投給游梁,意想不到二人卻做如此「小學雞」行為。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取消資格也沒有侵犯選民的選舉權利。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利授予兩人重新宣誓的權利。與此同時,梁主席也沒有權力通過再宣誓而為立法「補選兩位議員」。且說,首次宣誓時,監誓人已極大寬容地安排了兩次宣誓機會,可以說游梁已用盡了程式。倘若梁君彥主席仍安排其二人重新宣誓,便將違反《基本法》和《宣誓條例》,構成濫用職權。幸梁君彥懸崖勒馬,作出押後再次宣誓,待法庭司法覆核裁決後再作具體安排的決定。否則,執意安排重新宣誓,執意將主張港獨者拉入議會,無異於自立於港獨立場,既放縱違反《基本法》的行為,也是分裂國家行為。如是,梁主席本人亦將違背誓言,被追究發假誓的刑事責任。 在整個辱國宣誓過程中,泛民議員們不分青紅皂白地為游梁開脫。而泛民法律屆議員更不惜一切為游梁護航,惋惜!請問各位泛民法律界議員們︰游梁當天誓詞能構成完整宣誓?游梁已違反《基本法》第104 條,不是嗎?作為法律界人士,不應躲避這個核心問題。事實勝於雄辨!籲泛民法律界議員們︰毋因政治,捨本逐末!泛民陣營是時侯上演「壯士斷臂」,否則難以向祖宗們交代。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所有各級官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游梁宣誓時篡改誓詞,侮辱國家和全體中國人,觸犯基本法第1條,並與參選時所簽的確認書內容相背,明顯已違法。立法會議員宣誓雖是法例規定的儀式,但其背後的立法原意,蘊藏著憲制責任,非常重要。 最後,我想說今日香港已再經不起波折,請大家靜心下來,為香港攜手!不負選民的委託。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原載: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10/29/PL1610290005.htm?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