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人對法治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但相信一些基本原則是大家都會同意的,即違反法律,便要承擔違法的法律後果,這是法治的基本體現。
公然違反選舉前的聲明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了,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游蕙禎和梁頌恆兩位候任立法會議員,於宣誓時刻意扭曲誓詞,從中夾雜髒言穢語,我們所有人都聽得清清楚楚。既然梁、游二人拒絕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違反《基本法》,迴避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便再沒有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其議員資格理應解除,當中的法理依據也是很清楚的。
《基本法》是香港最高的憲制性法律,是香港政治架構的權力來源,怎能夠違反?連憲制性法律也不遵從,又談何維護法治?毫無疑問,依法解除梁、游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是維護法治的基本體現!
更何況,游蕙禎和梁頌恆二人於參選立法會時,已依法簽署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他們於當選後公然違反選舉前的聲明,已涉嫌觸犯虛假聲明罪行,同樣需承擔法律代價。梁、游二人連基本誠信也沒有,政治表態搖擺不定,如何令人信服?又怎會是稱職的立法會議員?
議員知法犯法 損害法治
除梁、游二人外,梁國雄公然於立法會向一眾建制派議員拋擲午餐肉,證據確鑿,涉嫌觸犯普通襲擊罪;鄭松泰在立法會議事內倒插建制派議員座位的國旗,涉嫌觸犯《區旗及區徽條例》。新一屆立法會會期才剛剛開始,立法會已錄得多項涉嫌違法的紀錄,議員知法犯法,香港的法治環境確實令人十分憂慮。
此外,香港是國家不可分裂的一部份,「港獨」是違反《基本法》和一些本地法例的,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3條的意圖叛逆罪、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可見,港獨同樣是法不容許的,搞港獨的人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香港是不能失去法治的,否則繁榮穩定亦難以保障。為了最大的公眾利益著想,我們必須捍衛法治,要求依法解除游蕙禎和梁頌恆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並追究涉嫌犯罪的議員行為!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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