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強烈譴責辱國宣誓

2016.10.18 08:50 時事 丁煌

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在首次會議上宣誓就職,卻無端引發一場政治風波,梁游宣誓時侮辱與歧視中國人。「反對、不滿、抗議、譴責」一類的字眼在社交群組和網站中不絕。對於辱國宣誓事件,本人表示強烈譴責。 尊重誓詞具法理依據。立法會是一個建立全港行為法規的神聖會堂。宣誓儀式是莊嚴的。尊重誓詞具法理依據,是符合《基本法》要求的必要之舉。根據《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所有各級官員),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簡稱︰《第104條》)

秘書長裁定屬合適

「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 HCAL112/2004」是本港憲法領域一個重要的案例。夏正民法官裁定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是一項憲制性要求,決不容許任何人公然挑戰。而作出符合《第104條》規定的誓言則是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換言之,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所作誓言並非虛言,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的約束。至於宣誓的法定程式,誓言中的每一個字、其背後的意思及其排列方式,都有法律依據。若宣誓人自行篡改,包括調亂次序、修改字眼、加減內容,會令法定宣誓失去意義,皆不合法。 立會秘書長12日的裁定絕對合適。根據條例,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作出就職宣誓。若宣誓設在該任首次會議上而尚未選出立法會主席前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長作為新任立法會議員監誓人,有責任保證宣誓過程遵從法例要求。法定誓言為︰「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不具法律效用

若議員違反《第104條》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任何形式作誓,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該宣誓便不合法。若然,立法會秘書無權為此等誓言監誓。10月12日梁游二人的宣誓便屬此類,宣誓不具法律效用。對於不合法的宣誓,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主席作出裁決。此外,根據香港條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任何人在獲邀須作某項誓言後,卻拒絕或忽略誓言。對不合法宣誓者的處理可分為兩種情況︰(一) 若該人已就任,必須離任;(二) 若該人尚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據此,本人認為立法會秘書長於10月12日的裁定是絕對合適的。 大家都知道,三位新議員被立法會秘書長裁定未按照法例完成宣誓,須留待星期三在立法會主席監誓下重新宣誓。換言之,三位議員屆時能否成功完誓的最終決定權在梁君彥主席手中。大家也知道,無知小輩未知悔改。假設星期三,現任立法會主席裁定「二次宣誓」仍不符法例要求。而梁主席最終裁定宣誓無效並剝奪三位議員資格,便需補選。這將是自《基本法》成功實行以來從未發生過的情況。

香港人是唯一輸家

若然,那三位議員必然提出上訴。由於上述「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是高等法院一審案例。在香港「三審制」架構下,所有一審案件皆有可能再被向上挑戰兩次。換言之,梁游三人可就其不被接納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甚至是向終審法庭提出在香港的終極上訴。再假設上訴又能順利地在本屆立會四年任期內推翻梁主席的判決。如是,立會便出現多個「雙包案」。如是,香港將墜入一個勞財傷港的旋渦,而香港人將是唯一的輸家。故此,本人認為未能成功宣誓的議員的去留問題存法律真空,或需提呈人大釋法。 最後,我想說國家形象代表國人的榮辱與民族的尊嚴,絕不容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肆意踐踏!辱國宣誓令全中國人民蒙羞!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丁煌執業大律師 原載:堅料網 http://m.kinliu.hk/blog/1465184871/30612-1465184871?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