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及香港市民都十分關心現在泛民議員全體捆綁式投反對票,令政改方案在6月不能通過,政改原地踏步。但現在有眾多本港團體及中產團體紛紛作出民意調查,用問卷及電話形式盡量訪問香港市民,對政改方案是何種態度。愛國團體如幫港出聲等會在4月29日開始進行民意調查, 有信心被訪問的市民會有過半數支持通過政改方案。假設真的是持續到6月都有固定的民意顯示 ,證明香港市民過半數受訪者都支持政改方案,而反對派泛民議員堅持作出否決政改投票,在法律上是否違法呢?
《基本法》第66至79條關於香港立法會。這些條文沒有規定議員如何投票,更沒有規定議員一定要根據民意方向作出投票。這當然不是基本法的問題,因為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在憲法內規定議員要順應民意投票的。《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只是規定立法會如何組成,議員候選人資格,各種功能界別組成, 及選民登記要求, 並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要因應民意作出投標。立法會內部的議事規則亦只是規定動議要有多少議員投票才能通過,亦沒有規定投票一定要根據民意。
在西方的議會制度裡,若果議員不根據民意投票,選民可以在下一個選舉中懲罰議員,不投票給他令他落選。這也是西方選舉制度的缺失,令到好許多選舉承諾不能兌現而又沒有合適的法律去補救 ,政客在這種制度下往往變成說謊者,而選民對這種說政治謊言的懲罰可能要等到數年後的下一個選舉,但下一屆他可能又不參選了 。再者,行政法對付不了議員 。議員的投票決定並不是一個行政決定,在香港三權分立的憲法系統中,立法機關的決定基本上是不會被司法覆核的。就是說立法機關所作出的決定如果真是有行政成分,法院亦不一定會受理。更何況議員個人的投票決定更加不是行政決定。
用普通代理法看問題
在日常市民的生活中及一切很多的商業行為中,我們都接觸到委托和代理的關係。市民往往會在生活中成為委托人,例如委托房產代理售賣房屋。雙方會有一紙委托書,內容包括房屋售價,代理酬金,及委托時限等等。代理人不能以低於委托人所設定的最低售價把房屋賣掉,並要聽從委托人所有合法指令,例如價錢上下調節, 及何時才能帶同欲購者進入房屋查閱。
若果把委托代理關係應用於選民和被選出議員之間的關係,議員就應該聽從選民的大多數意願去投票,否則就是違反法律,市民有權申請聲明,聲明兩者之間是委托代理關係,並申請防止禁制令,禁止議員投反對票及申請強迫禁制令,強迫議員投贊成票。
代入的困難
(1) 委托代理法律通常是需要一紙合同去定性。沒有合同,兩者關係就不一定是委托代理關係。選民用投票方式選出議員,在議會中代表選民發聲及投票,當然不是由一紙合同所釐定的。所以我們先要從非合約代理這突破口出發。澳洲普通法以一致性裁定,委托代理關係並不一定需要由合約所構成 (Yasuda Fire & Marine Insurance Co of Europe Ltd v Orion Marine Insurance Underwriting Agency Ltd [1995] QB 174 at 185 per Colman J; Voulas v Angelopoulos (1991) 5 BPR [97931] at 11,483-4 per Kirby P)。更貼切的例子是代理一方簡單明確地顯示自己去願意為對方提供服務,雖然沒有白紙黑字合同證明,但是委托代理關係已經成立:在Northwest Refrigeration Services Pt Ltd v Bain Dawes (WA) Pty Ltd (1984) 157 CLR 149 一案中有一個澳洲合作社的會員向第三方顯示自己會為合作社購買保險,雖然合作社和合作社這位會員當中之間沒有一紙可以生效的合約,但是這位合作社會員已經被認為是合作社的代理。香港立法會議員當然毫無異議是代表或顯示自己代表選民在立法會中投票。
(2) 民意會轉變。出庭當日一定有證據證明當日或者在投票當日的民意是支持政改方案的。但這還不夠,若果民意是浮動的,抗辯理由就會是今日的民意不一定是昨日的民意。審判時的民意亦不一定是投票當日的民意。所以,民意調查要從現在開始進行,從四月到六月 投票之間兩個月時間,每星期做一次調查,而每一次調查民意都必須要過半數支持政改方案。
(3) 因為現時的民意調查是全港性的,所以亦只能適用於超級區議員。因為超級區議員時有全港市民一人一票選出,全港市民的民意過半數支持政改方案,才能被使用成為管制這些超級區議會議員的民意。全港性民意調查的民意對地區直選或功能組別的議員意義不大。但這亦不一定沒有戰略性意義,因為政改要通過,我們除了建制派43票,只需要泛民額外的4票,才能達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票數。泛民議員中佔有超級區議員議席的分別是: 何俊仁,涂謹申,馮檢基。若果代入成功則可用禁制令強迫他們投支持票,政改通過。
(4) 私法不適用於公共活動。代理法是私人之間的法律,從來沒有被應用於選舉或議員身上,亦從來沒有議員被認為是選民的代理。這種引用或引伸是史無前例的。在英美法歷史上,法院從沒有把委托代理關係代入於議員和選民之間。
用法律去強迫議員投票的確是障礙重重,在英國普通法歷史上這種按例亦是廖廖無幾,結果也是輸多贏少。其中主要原因是法院尊重三權分立機制,不願意太多干預立法會的政治事務。所以若果泛民這次政改投反對票, 在現行的法律底下選民亦只能等待立法會換屆大選時用選票去懲罰他們。
圖: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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