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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治亂世用重典「熱血公民」為亂港付出代價

2016.10.13 08:50 時事 丁煌

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事件中陳柏洋兩度向警員投擲水樽並拒捕。10月5日陳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一)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簡稱「襲警」)與(二)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簡稱「拒捕」)。同時,不准保釋等候上訴。本案是首宗因旺角暴動相關的示威、暴亂、襲警而被判囚超過三個月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KCCC514/2016 案)。两罪分别判囚4個月與9個月,同期執行,兩罪併罰。「熱血公民」為亂港付出代價。 「襲警」罪成。陳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此罪名的最高刑期可高達24個月。 「拒捕」罪成。陳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隊條例》 第63條任何人拒捕,可處最高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倘若被告在第一時間內認罪,法庭一般給於的三份一刑期作為恩恤。換言之,假設陳是在第一合理時間認罪法,他只需坐監6個月。但是,陳是在聆訊後被定罪,故量刑9個月。 本案判刑屬同案件中最高具阻嚇的作用。嚇阻是透過對犯人判處嚴刑峻罰,包括︰長期監禁或高額罰金等,高調的打擊犯罪行動,讓世人知道犯罪的代價,減少犯罪意欲,並嚇阻犯人再次犯罪或他人以身試法,殺雞儆猴。蘇官認為陳之所做所為蔑視警員並危害前線警務人員安危、目無法紀、儼如暴徒,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治亂世用重典也! 何謂「同期執行」?若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與同一個案情下,原則上便要判處两項罪名相關的刑期同期執行。反之,若两項罪行源自不同事件和不同案情,一般則會分期執行。本案中,若陳於年初一「襲警」而年初二「拒捕」,两刑罰便具事實基礎分期執行。即合共13個月刑罰。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倪耀偵 [2011] 5 HKLRD 690一案中,被告「非法禁錮」和「非禮」女受害者。原審法官將「非法禁錮」和「非禮」兩罪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不服並上訴但敗訴。高等法院維持原判,分期執行,因為「非禮」添加罪責。若第二控罪增加第一控罪的罪責而判處同期執行的話,便與兩項控罪只判刑一項無異,是不合理的。即使两條罪行屬同一事件所産生的控罪,刑期應「全部」或「部份」分期執行則需根據實際需要而定。其他需要考慮是否已對被告罪行判處足夠懲罰。若整體刑期(Totality Principle)過長,便需酌情減刑或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此外,以公平的判罰的角度而言,同一件罪行同一名犯人不可被懲罰2 次(Rule against Double Prejudice)。 總而言之,量刑是一門藝術而非一門科學,是完善的普通法法律系統中的基石之一,也是刑事法律中關鍵的一環。法官的職責是以法律為依據,結合案情與犯人的實際情況,並應用相關的原則,判處公正而合理的刑罰。 據說陳已提出上訴,讓我們拭目以待。待續…… 作者為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原載:堅料網 http://kinliu.hk/blog/1465184871/30235-11c2b9139e94bbb6c3a0209c81ff3eec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9/29/HK16092900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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