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說到香港第一任總督砵甸乍(Henry B. Pottinger)如何依據《英皇制誥》和《皇家訓令》這兩份文件,施行看似文明,實則專橫的手段,獨攬立法局大權。1997年至今雖不到19年,但很多人都已經不知道殖民地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東西。簡單地說,殖民地是指在政治、軍事、外交、內政、經濟等等方面皆受宗主國任意擺佈的地區。
英國的「蘑菇種植場」
在1997年前,香港殖民地只不過是英國的「蘑菇種植場」——香港人被關在暗室,餵以馬糞,但卻要為英國長出白花花、能賣錢的蘑菇。
不過,單是獨攬立法會大權是不能使港督全面地控制香港的。《英皇制誥》也清楚寫明,香港殖民地應該有一個行政局,負責參贊及幫助港督有效地行使權力。請注意,《英皇制誥》所使用的字眼是「參贊及幫助」,其意思清晰而明顯,那就是行政局的意見對港督只作參考之用,沒有絲毫的約束力。
而且,行政局議員都是經由港督提名任命,才能躋身這個最高決策會議,預聞眾多有關重大商業利益的政府政策。為了保住自身的利益,這些議員哪裡敢對港督說不?如果萬一有人膽敢忤逆港督的意思,官守議員(即政府頂層官員)就準備丟官、非官守議員則準備整個家族受到清洗吧!就這樣,港督把立法與行政大權都牢牢握在自己手裏,在香港唯我獨尊。
港督負責任命所有法官
回歸以來,有些人不斷胡說香港從來都是什麼三權分立,行政權力一直受到制約。這些人如果不是包藏禍心之匪,便是不學無術之徒。《英皇制誥》明文批准及授權港督負責指派任命所有法官,而且無須經過什麼程序。那就是說,只要你聽話,港督一高興,手一指,你就可以成為法官。同樣道理,對一位不聽命於自己的法官,港督隨時可以叫他收拾行李,返回英國祖家。
港督對法官及司法界的干預權力還遠不止於此。港督對各級法官的所有刑事案件判決都可以任意更改;他更可以在無需任何解釋的情形下,隨時把犯人改為無罪,更可以是把法官依法頒佈的懲罰減輕或取消,死刑是唯一例外的案件。港督需要在行政局會議中看過有關法官所呈遞上來的報告,然後再作出寬免死刑的決定。不過,既然行政局是港督操控的政治棋子之一,那這個規定只不過是走走過場而已。在這套機制裏,港督一人獨自擁有既可隨意任免法官,又可斷然干預法官判決的司法終極權力,那這算哪門子的司法獨立、權力制衡?
英國那13年的政治陽謀
既然港督連法官與判刑也是說干預就干預,那他對殖民地官員的任免也當然是乾綱獨運。港督絕對可以在不說理由,也無須向任何人解釋的情況下提拔或罷免任何官員。這項權力在回歸日子迫在眉睫的1996年還被使用過一次;那年的7月6日,首任華人入境處處長梁銘彥突然被末代港督彭定康勒令退休,理由則欠奉,真正的原因到18年後的今天也沒有向公眾交代。彭定康的做法透明嗎?開明嗎?在回歸在即的關鍵時刻,連極受倚重,主理敏感資料的部門首長也可以被如此粗暴地免職,為什麼那些吃飽飯撐著的泛民議員不去倫敦跳「殭屍三步舞」——抗議、示威、遊行?
終香港150多年殖民地時期,港督的獨裁權力基本上一直沒有改變。英國人深知港督這套媲美封建皇權的獨裁權力的厲害,思量如果自己把它原封不動地過渡到特首手裡,那一國兩制就肯定會順風順水,大放光彩,這可是英國人最不願意看到的結果。1984年,英國在知道自己在香港問題上大勢已去之後,便在餘下的13年進行一系列的政治陽謀,掏空《英皇制誥》和《皇家訓令》所賦予港督的大部分權力。下次會談到港督的權力在此13年間如何被蠶食。
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7/06/YO140706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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