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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殖民地政府如何弄垮特區警隊之五──引入《人權法》斷警隊經脈

2016.03.27 20:00 時事 曾財安

前幾篇提到港英政府以偷天換日的手法瓦解政治部、取消Paper E以簡拔庸才與及引入「政治中立」來癱瘓警隊的執法能力與意志,但他們清楚知道,就算是這樣,警務處處長還是掌握著非常廣泛的合法權力。他們擔憂萬一在眾多庸才中「不幸」出現了一位不太愚蠢的處長,他很容易便能看破自己眾多偷樑換柱的把戲,也當然不會為「政治中立」這句廢話所迷惑。若如是,那這位警務處處長還真能以手中的權力為特區政府的有效施政掃清荊棘,促成特首打開被癱瘓的困境。

港英政府為了封殺這個可能性,於是就在警隊所擁有的法定權力上動手腳,把警隊一直以來賴以高效執法,拱衛政府的權力來一次徹底「清洗」。這個「清洗」最可怕的地方就是,所有步驟都是公開但低調地進行及完成。除了在前線的執法人員會隱隱感覺到有些不太對勁外,社會各個階層都會被矇騙,不但不會反對,反而以為夕陽港督突發善心,在被迫歸還香港的情況下還是對香港人未來的福祉眷顧有加。

1991年,即英國人的150多年鐵腕殖民統治只剩下最後6年時,港英政府制定了《香港法例 第383章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這條法例不但名字好聽,而且基本上是把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照搬過來。聯合國公約所勾劃出來的是人權的理想境界,但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包括美、英等西方國家) 能負擔得起去實行這個公約的全部內容,除非這個國家瘋了,甘願放棄保護國民的國家安全與及內部保安能力。港英政府明明知道個中利害,卻陰毒地選擇在香港回歸在即的時刻,採用立法的形式把公約的全部內容幾乎全搬到香港來。此舉使到往日編織緊密的法網立即出現災難性的結構紕漏,把方便之門向各類型的罪犯和進行政治滲透的外國勢力永遠敞開。

表面德政實則糖衣毒藥?

在引入《人權法》之前,根據毒品、賭博、刑事罪行、保護婦孺等等條例,單是警務督察就有非常多的一般授權,允許他們在合理懷疑的情形下就可以採取破門、逮捕、拘留等等行動。這些權力使到警隊能夠高效地執法,使罪犯無所遁形。而根據公安法例,各級警官則擁有極為多樣的法定權力,使到他們在群眾集會遊行時可以有效地維持秩序及保護公眾安全。另外,很多與刑事案件有關的條例附有有要求犯人反證自己是清白的設定,警隊據此可以逮捕而法庭也就比較容易判處嫌疑犯有罪。警隊一直依賴這種種的權力來把香港維持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可是,這些權力在1991年時全部消失。港英政府以違反剛實施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為由,把警隊在上述條例所擁有的大部分核心權力褫奪,只留下如繡花枕頭般,中看不中用的「剩餘權力」。警隊拿著這些「剩餘權力」,對付小毛賊沒有問題,但對付一些高智慧型的罪犯則一籌莫展。1991年7月,通天大盜張子強武裝搶劫裝甲運鈔車1.6億元案便是最好的例子。張後來雖然被捕,但法庭以證據不足為由,把他無罪開釋。更滑稽的是,政府還因此需要賠償一大筆錢給張這個瘋狂罪犯。如果張不是在1998年被廣東公安抓獲後判處死刑,單靠香港法律,相信香港現在遍地都是如張一樣的械劫匪了。

但是,這個「清洗」行動的長遠負面效果並不止於此,它的終極目的是為外國勢力在1997年後可以大搖大擺地在香港活動作出鋪墊。法網如此大開,警權如此衰落,外國勢力於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對社會各階層尤其是學生進行滲透及洗腦,煽動他們參與反中央、反政府的各種非法行為。在反國教示威、港大風波、佔中及旺角暴動等等事件中,警隊賴以執法的權力比起「清洗」前實在是少得使人同情,這是警隊在面對打著政治旗號的狡猾敵人時疲於奔命的主要原因。

原載於堅料網:http://kinliu.hk/blog/1455604702/15807-e39c18742acfe492ac0472a7f421b6d0

圖:文匯網

http://news.wenweipo.com/2014/10/19/IN14101900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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