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學生也有聽過一個寓言故事,講述先秦時期有一個與曾參姓名相同的人殺人,曾母起初不信,但經人再三傳告,便信以為真,丟下手中正在織布的杼,嚇得逃跑。這個故事就是著名的「曾母投杼」。一般人會從故事中學習到流言可畏,以訛傳訛可怖;但對於部份骨骼精奇的反對派,這個故事卻成為了反中亂港的雙刃劍。
日前,立法會議事堂討論反對派提出的「將《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議案。就正如不少反對派議員自己也指出︰「這個議案根本毫無意義」。這並非由於特首可以「無王管」,而是議案已成為反對派用作使「曾母投杼」的工具,且強行將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根本非合憲合法規管行政長官公正廉潔的方法。
近年社會稱刻意使用誇張或斷章取義的標題吸引眼球的人為「標題黨」,反對派便是每每利用前述似是而非的議案或其他渠道,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討論,讓市民誤以為特首涉貪問題已有定論,無限上綱,打擊政府管治威信,製造恐慌;更甚者,反對派近年酷愛偷換概念,喜歡在公眾關注的議題上提出根本不切實際的建議,威逼建制派否決後便再次發揮「標題黨」本色,宣傳建制派為政府「護航」云云,蒙蔽市民,可見,討論已非實事求是,變成反對派的抽水工具。
即使言歸正傳,反對派要求將第3及第8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的建議根本不著邊際。由於第3及第8條的內容是以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作前提,但特首憲制地位特殊,強行納入便等於「自己規管自己」,完全「思覺失調」。
雖然我們反對上述動議,但並非代表特首可以「無王管」,而是希望有更加完善的方法,既可嚴格規管特首廉潔奉公,更重要是考慮特首的特殊憲制地位,以符合《基本法》作前提務實討論,否則,影響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實非港人之福。
然而,上述問題十分複雜,即使是前終審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也未能詳述解決方法,甚至其主張也可能導致憲制問題。可見,再貿然以不合憲不合理的方法規管特首,最終只會有違香港上下級的倫理關係,衝擊《基本法》這個我們賴以成功的基石,動搖政府管治,最終受害者只會是香港市民。
所以,政府務必要以符合《基本法》及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完善對特首的監管方法,處理好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這才是符合社會利益的應有之舉。
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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