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意與房協合作,推出先導計劃,重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樓宇,增加市區土地供應。
發展局昨提出兩個方案,方案一是由房協按市價收購合作社樓,重建成資助房屋;另一個方案則由市建局「促進者」計劃,協助找發展商發展。
現時全港有173個已解散但未重建的合作社,約178個地盤。當中只有85個有重建潛質,散佈於深水埗、土瓜灣、筲箕灣等地,估計重建後可獲近250萬平方呎樓面,惟地盤分散,只提供4,000多個單位約540呎單位。
今日不少輿論指,重建難過登天,認為方案一要集齊地段100%業權,地盤至少達一萬平方呎以上,才可向房協申請,條件比較「辣」。房協方案是否真的太「辣」呢?
房協方案承擔業主三分之二的補地價,再以市價加10%收購,或免審查讓他們可以綠表資格買二手居屋。一來一回,業主既不需補地價可換樓,又可選擇換二手居屋,還是賠錢走人。如此「筍」,如果真的需要重建,安置不會是大問題。
條件非無理 有得必有失
問題是,為何要集齊100%的業權?由於合作社樓原是50年代推行的公務員房屋福利。當時,公務員組成合作社,由政府以優惠地價,約市價三分之一,批地給合作社建屋。合作社擁有相關土地和樓宇業權,但社員只是佔用單位,沒有單位的擁有權。
因此,業主如要轉讓,需要解散合作社以作分契,並且補地價。政府有見分契轉讓單位需求上升,早在1993年放寬解散合作社的門檻為75%。解散合作社後,單位按押於政府,需申請撤銷轉讓限制。據地政總署資料,有近五成業主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當中更有近七成有意補足地價「走人」,業主或已不是公務員。若再降低門檻,豈不是遲來先「著數」,對前合作社成員、享有房屋福利的公務員不公平。
事實上,已有11個前合作社地盤由私人發展商重建,亦有兩個合作社全數補足地價。合作社樓重建的成功例子,包括寶翠園和昇御門等,重建難過登天的說法未免有點兒誇張。
至於,地盤至少達一萬平方呎以上的要求,不難想像,跟建居屋的成本有關。由於房協屬非弁利機構,加上建屋的標準較高,必須較大地盤才符合成本效益,起碼不會虧損,才能長做長有。事實上,其發展的資助房屋大多佔地數十萬平方呎,只得少數居屋地盤不足一萬平方呎。
今次重建合作社樓的建議,供應的單位並不多,可給單一業主多一個選擇。若真的不適合,而樓宇情況欠佳,可以考慮低門檻的市建局「促進者」計劃,集齊50%業權,便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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