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國歌法》訂立,搞事政棍或失「免死金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保障。簡言之,議員在立會辱國歌或涉觸犯法例,不可置身事外!大家又有何看法?
《國歌法》勢在必行,一眾反對派不知是否極之淆底,對《國歌法》大反特反。今日在立會之上,公民黨郭榮鏗就提問,倘議員在立會議事廳內,作出疑似侮辱國歌言論,會否與特權法有衝突,又是何者先行。聽見政棍廢問,議員何君堯加以痛斥,直擊要害!明言在未宣誓前奏國歌就做「馬騮戲」,身處立會非完全被豁免的理由,是理應要付上刑責!
而當局答覆又是如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就表示,議員在行使職權及權力,在會議上的行為才受保障。倘議員所為涉及刑事罪行,難被理解是履行職能。
反對派時時依仗特權法,以為在立會行事不需付上後果。對於政棍在《國歌法》下或失保護罩,大家又有何看法?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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