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是很普遍的法律協定,例如:買方與賣方在談判過程,都會要求對方簽一份NDA,才進行有關的資產或財務審查工作,你試吓不簽NDA,對方會不會向你提供資料,讓你進行調查工作,一定不會吧!但簽了NDA後,又不遵守有關規範,洩露相關資料,可以取消交易,也可循民事訴訟要求賠償,這是很基本和簡單的法律常識,也是一個起碼的操守要求。
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繼上次暴力衝擊校委會,今次又以公眾知情權為理由違規,披露校委會討論細節,基於保密協議,變成單方面的指控,有我講冇你講,會有誤導扭曲、以偏蓋全的可能,有關會議規則不是你定的,話衝擊就衝擊,違約洩露就洩露,這就是不公道,這就有違我對大學生操守的合理期望。
再說陳文敏,被否決任命,我認為最關鍵的因素是投否決票的校委會,認為陳文敏不是一個出任副校長的適當人選,在很多高層職位的任命,都有FIT AND PROPER的考慮,而陳文敏被揭發處理涉及戴耀廷秘密捐款的手法不符合校方指引,側側身卸責,是不爭的事實,當然令到部份校委認為陳文敏不是FIT AND PROPER PERSON。
而陳文敏自己在任命過程中,不懂瓜田李下,在被提名的過程中,一定要自我檢點,小心自己的言行操守,避免牽涉戴耀廷在佔中期間的有問題捐款,陳文敏,你懂瓜田李下的意思嗎?
圖: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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