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民族黨」上訴也不可能改變結果

2018.10.03 10:17 時事 丁煌

7月17日,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建議,引用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的權力,取締「香港民族黨」。該條例賦權社團事務主任可提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取締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過去兩個月,保安局三度應「民族黨」要求延長申述解釋期限至最遲9月14日。當晚,「民族黨」終在期限屆滿後三個多小時才提交書面申述。9月24日政府刊憲,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取締合理合法合憲

「國家安全」乃是次行動之核心。香港《基本法》第1條明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社團條例》第2(4)條亦列明,「國家安全」是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換言之,任何倡導或促進香港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行為或言論,都會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威脅國家安全。國家安全乃普世價值,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利益。試想,倘若一個國家(或地區)處於內憂外患之中,外來侵略加上內部混亂,百姓只能苟且偷生,談何安居樂業? 「香港民族黨」鼓吹推動「港獨」證據確鑿。換言之,李家超所作的命令完全根據事實並有足夠證據支持。 「民族黨」自2016年成立以來,煽動暴力,組織和協調分離主義推廣活動,甚至參與和聯絡海外顛覆和恐怖勢力。即便在擬交申述文件期間,仍多次在社會上播「獨」,公然挑戰法律。 簡而言之,是次行動雖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港獨」組織。但無論是警方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需要行使《社團條例》所賦予的權力而作出取締建議,還是李家超局長最終作出的禁制決定,皆依法展開,具足夠的法理依據。合理!合法!合憲!

港獨無關言論自由

陳浩天之眾鼓吹「港獨」,觸及國家底線,以及對家國有所承擔者之最低限度。李家超局長以堅定的態度和實際的行動依法取締「香港民族黨」,凸顯特區政府依法遏制「港獨」的決心。同時,亦為香港社會畫下一條清晰的紅線,一條不可逾越的界限,清晰地告知港人:「港獨」根本不是「言論自由」的話題,而是危害國家與香港根本利益的「大是大非」的問題。「港獨」嚴重違憲違法,破壞香港法治。鼓吹與推動「港獨」非但阻礙社會經濟發展,更荼毒青少年。禍害香港,後患無窮!「港獨」在香港沒有任何生存空間。 「民族黨」可依例在命令作出後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倘若如是,答案相信也是一樣的,因為特區政府有維護國家安全不可推卸的責任。紅線,不可觸碰;「港獨」,共同遏制! 作者:丁煌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城市智庫成員、西九新動力專家顧問(法律)、獨立非執行董事協會新經濟專責小組成員 原載: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18/0927/181500.html 原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8/08/10/WA1808100001.htm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