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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全面取締「港獨」組織勢在必行

2018.07.30 10:26 時事 何君堯

臭名昭著的「香港民族黨」,在創立了兩年多的時間以後,終於由保安局根據警方建議,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其運作。筆者對此十分支持,這一決定也得到了香港社會主流民意的支持和肯定。

取締「香港民族黨」合法合理

眾所周知,「香港民族黨」在「佔中」與「旺暴」期間冒起,是個實打實的「港獨」組織。「召集人」陳浩天多次公開宣揚「港獨」,甚至把魔爪伸入校園,向學生散發傳單,舉辦論壇或讀書會等宣揚「港獨」,其行為證據確鑿,早已是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罪。

「香港民族黨」 公然鼓吹建立「香港共和國」,並頻繁勾結「台獨」、「藏獨」、「疆獨」等勢力,甚至還與英美反華勢力勾結,揚言準備成立「自由印太聯盟」,圖謀分裂國家。陳浩天還曾公開聲稱要以「武裝起義」推動「港獨」,可謂囂張之極。這些赤裸裸的言行和非法行動,早已越過紅線,嚴重違反憲法、基本法、《刑事罪行條例》以及《社團條例》。

而政府引用的《社團條例》,第8條就規定,當局可以因應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禁止有關組織運作。雖然「香港民族黨」並未成功註冊成為合法社團,但一直以社團名義活動,社團實體一直存在,作出禁止運作的決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特區政府有必要對此類團體嚴厲打擊,方能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香港的繁榮穩定。

反對派與「港獨」分子沆瀣一氣

一如所料,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決定一出,反對派又群起而攻,所用的理由也不難猜,依然是「遏制言論、結社自由」等。這些荒唐可笑的說法已經被反對派用得太多,甚至讓人感覺到十分厭煩。

香港是個言論自由的社會,這是無需質疑的,但是言論自由不代表不受任何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雖然寫明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但也明確規定要予以某種限制,必須(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並且這一條例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大致相同。更說明了香港的情況符合國際標準,特區政府行動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不容置疑。

不難看出,反對派和西方勢力的搖旗吶喊是明顯地為虎作倀,助紂為虐。雖然他們口口聲聲說不支持「港獨」,可實際行動卻在偷換概念,企圖為「港獨」護航,按自己的需要解釋「言論、結社自由」等。

剎止「港獨」應盡早而為

回顧「香港民族黨」過去兩年多的行徑,可謂劣跡斑斑,人神共憤。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港獨」組織,還能夠持續運作超過兩年之久,是十分荒謬及令人不解的事情。對此,保安局的解釋是,警方必須經過一個過程,去留意每個個案的發展和蒐集證據。而筆者認為,耗費兩年時間來收集證據未免太久,如果我們可以早一點禁止這種組織運作,讓他們少發一張傳單,少辦一次論壇,受到荼毒的青年會不會就少一點,給「港獨」的空間會不會因此變小?

目前香港仍有不少「本土自決」、「港獨」分子在逍遙法外,戴耀廷等「佔中」禍首、偽學分子仍在大學校園荼毒青年,這些人一日不法辦,社會就無法平靜,香港就難得安寧!

自戴耀廷今年3月在台散播「港獨」言論後,事件彷彿告一段落。近期又爆出戴耀廷於一個大專論壇上妄言要找百萬人建立「民間議會」、產生「民間憲章」和向國際爭取建立「民主香港」云云,擺明是披着「言論自由」的羊皮繼續推銷「港獨」。戴耀廷的言行早已脫離了「言論自由」,特區政府應當立即依法檢控,不容再拖!

筆者認為,不能再任由「港獨」分子逍遙法外,禍港殃民,特區政府應及時撥亂反正,嚴格依法施政。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重要一步,但要從根本上剷除「港獨」勢力,特區政府必須採取更有力措施,全面禁止有關「港獨」的政客、組織以及活動的運作,以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原載: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8/07/24/PL1807240002.htm

原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8/07/18/HK1807180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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