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多年來,經常有政黨或是自稱是為民請命的團體,在公眾集會時公開地叫市民即場捐款,而且一般也沒有說明收集到的款項會作何用途。究竟,這是法律所容許的嗎?
其實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條例》第4(17)條中所訂明之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等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等類似物件的活動,即屬違法,除非領有以下許可證:(1)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或(2)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明顯地政黨搞的街頭籌款並不屬於上述第一類的為慈善用途而舉行的,我們也好像沒有聽說過這些頻密的街頭籌款有向民政事務局申請許可。根據網上查詢的資料,過去五年,民政事務局共批出十六個許可證,當中獲批准的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並沒有涉及公眾集會及遊行。因此,有理由相信這五年內所有政黨曾在公眾集會、遊行及擺設街站時進行籌款的,都已觸犯了上述的法律,理應被警方檢控。
政黨涉違法應被檢控
還有,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公共性質的慈善團體或註冊非慈善團體,如要透過售賣貨品形式在公眾地方籌款,亦必須向食環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大家都知道,若向警方投訴在公眾地方見到有懷疑未獲發牌照的販賣或籌款,又或者是行乞活動,警方或食環署均會向有關人士採取行動,進行調查或甚至拘捕。
掠水靠臉皮厚嗓門大
筆者不禁要問警方管理層,是甚麼原因對近年這些明目張膽的政黨在公眾地方籌款活動視而不見?在最近的「七.一」遊行中,有些根本連政黨也不是,只是個別經常反對政府政策的人士,或積極準備參選的社運分子,甚至有些是名不經傳的年輕人隨便的站上櫈子,拿著咪高峰呼叫人捐錢。總之只要臉皮夠厚,嗓門夠大,便可取得可觀的收入。的確有很多參加「七.一」遊行人士是因為相信這些「嗌咪」者的說話,而把鈔票投進捐款箱內。但捐款者有否聽過這些錢是作甚麼用途的?有想過這些錢的使用是可能全無監管的嗎?怪不得有人戲言,以後騙徒也不須以街頭「寶藥黨」的方法去搵食了,舉塊臭罵政府的標語,拿個捐款箱去「七.一」遊行便是。
一貫以來,特區政府強調法治的重要性,對任何與金錢有關的非法活動(包括與投資或營商有關的)都大力打擊,不會容忍市民受騙及不良分子撈取利益。可是,面對這類已達氾濫程度的打著反政府旗號在遊行集會中的籌款活動,我們卻看見全無監管、全無限制的「冇王管」現象。難道,只要說一聲「我是反對派」,便可享有特權?
原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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