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律界一份子,其天職就是要維護法治精神,分清是非黑白,不能倒果為因,也因為這種「法律面前人人公平」的信念,公眾才對法律界賦以祟高的尊重,亦因為這種尊重,亦令法律界須謹言慎行。可惜近年,卻看到很多「同業」為了某些目的,這種「由曲扭直」的辯才技巧,真是大開眼界,較庭上辯護更為精彩。
有法律界人士扭曲是非
日前看到資深前輩公民黨吳靄儀大律師的一篇耶穌的暴力的文章,把古羅馬時代耶穌和他的門徒,在耶路撒冷度逾越節的情節,代入現今香港發生多宗暴力、反社會事件,按她的邏輯,亦令自己想起德國對希特拉的仁慈。
《二戰史》記載,1923年11月德國納粹黨在慕尼黑的一間啤酒館發動,並進行類似行動推翻威瑪共和國。但最後失敗。由主要策劃者包括納粹黨領導人希特拉、一戰德軍將領魯登道夫及其他納粹黨成員。 這是德國歷史上有名的啤酒館暴動。希特拉帶領2,000納粹黨員,對抗100名政府軍失敗。政變導致16名納粹黨員及4名政府軍被殺,及多人受傷。政變失敗後,希特拉被控一級叛國罪。威瑪共和國政府搗破納粹黨的總部,並查封了黨報。
根據德國法例,一級叛國罪當時可以被處以死刑, 而那個年代死刑是很普遍的。 我十分奇怪, 這段歷史流傳多年, 希特拉之後的納粹德國屠殺了上千萬的猶太人, 被人冠以「希魔」之名, 卻沒有人指出希特拉當時應該接受更重的刑罰來制止他的極端行為? 研究《二戰史》的學者指出,原來當時審訊是由一位專業主審法官及一班平民所組成,法官們十分同情希特拉,極力主張釋放;不過由於主審法官的堅持,所以才判希特拉5年監禁。
究竟為何希特拉沒有被控一級叛國罪而處於極刑或長期監禁,歷史記載不詳,但也有蛛絲馬迹可尋。據資料顯示,法官們很有可能認為他是小政黨納粹黨的首領,不怕它黨員日增、不怕其極端主義的信息,不可能會推翻當時的德國政權。而從德國政權的觀點看,為避免希特拉被國民同情,輕判比重判好;亦認為他不可能會引發更大規模革命,動搖威瑪共和政府的統治。為此,不嚴判一名沒有太多支持的極端主義政客沒有什麼大不了,他們想。
後來的事,他們預料不到。
原圖:HKG報、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8/10/HK160810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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