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於1930年代,英國政府為達到順利管治香港之目的,輾轉在香港的皇家警察部安插了一個特別部門,取名為政治部(Speical Branch)。此部門專責收集社會各階層人士的資料,以監察他們是否屬於「親中份子」,有否進行顛覆(港英/倫敦)政府的活動。任何人士一旦成為受監察的目標人物,其個人政治取向,及各方面個人資料及私隱,均一一被此部門充份掌握。
政治部雖名列警察體制下,但其權力實則凌駕於用來規管警察的法律之上。政治部可以收集、儲存或與其他國家分享涉及目標人物的任何資料,甚至有權把受監察者拘禁於西區摩星嶺,一間名為「白屋」的地方。
政治部是個諜影深深的神秘部門,隨著日轉星移,至1995年香港接近回歸祖國時,英國政府才把這部門解散。多年來從各方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據說部分被銷毀,部分被運回英國,部份則另有安排。政治部的變遷,應該是香港歷史一個重要的環節。
政治部退出香港,港英政府才保障私隱
隨著政治部結束之翌年,即1996年,一條聽似文明、看似公正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便在香港實施。《條例》最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開宗明義列明,條文對政府本身也具約束力。《條例》的主旨,是保障市民的私隱,禁止任何人士非法收集、儲存、傳送及處理屬於他人的個人資料——包括政府。
令人最感諷刺的,是《條例》中所禁止的「侵犯個人私隱」的行為規範,正正是英政府在香港回歸祖國前的「主要工作」。相同的行為、相同的做法,卻因為此一時彼一時,由可以凌駕法律,變成為必需受法律(《條例》)監管,大家意會到當中的微妙之處嗎?
解散政治部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涉及海量的保密文件檔案如何處理,可想而知一切需要經過多年計劃才可把箇中細節逐一妥當落實。而推行一項新法案,同樣也是個繁複的過程,亦需經年累月的事前準備,才能訂立出一些滴水不漏的條例。細看1995年解散政治部,以及後來於1996年訂立新《條例》的時序,兩者一退一進可謂環環相扣,但當中涉及複雜的程序。
「一進一退」之間不為人知的事
筆者在此鄭重指出,當年這「一退一進」之間,定必有一段重疊階段。即是,在該重疊階段內,政府這邊廂仍運用可用的權力,收集目標人物的個人私隱;而與此同時,那邊廂卻將他在做的事,全部以「保障私隱」為名列為禁止執行,並寫入《條例》內。
政治部在香港殖民地時代的最後光陰中,是否在行「知法犯法」之事?這值得港英政府及倫敦政府出面說明,以還歷史一個清白。否則,一方面删除、銷毀、處理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相關罪證後,才來推出一套道德理念崇高的《法例》,去規管回歸後的特區政府繼續做政治部在回歸前的「罪行」,這豈非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如此雙重標準,近日便有一例,城中熱議「民主派」許智峯議員在議會中搶去一位女公職人員的手機,並擅自下載手機內的資料。許智峯事後更對此行為加以辯解,聲稱自己想確定該女士的手機內是否載有其個人資料。
筆者對此解釋大惑不解,這種「我為保自己私隱,便侵犯你私隱」的做法,不就是「你做就不可以,我做就可以」嗎?許智峯對整件事情的處理手法,可真有當年政治部的影子,甚或有過之而無不及。
由此可見,法律雖然公平公正,但這一工具落在不同人的手中便有不同的功效,落在公平持政之士手上,自然成為衡量是非的工具,但若落在「無賴」手中,卻也可以搖身一變,成為一種傷害社會的兵器。
作者:黃汝榮 退休法官
原圖:Now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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