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人大常委通過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大半年後的今天,《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正式啓動,港府要履行其憲制責任。3月23日,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就《國歌法》立法事宜展開討論,預計於7月立法會休會前提交立法會大會首讀並於二讀後交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討論。由現在起至正式立法還有數月時間,社會各界可利用各種方法,包括書面或口頭等方式充份表達意見。有議員要求政府撤回建議文案,並以白紙草案方式,進行公眾諮詢。
且說,當政府部門未能在收集意見前作出立法建議時,才會選用白紙草案(白色印製)公眾諮詢。是次國歌法本地立法的情況剛剛相反。本人認為無需多此一舉。
首先,政制事務局據清晰的立法原則,包括「維持《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充分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接著,國際上現有不少國歌法的條文,政策局可參照。說奏唱國歌的禮儀有美國和俄羅斯等國為例。至於刑罰條文,新加坡法律條文可借鏡。站在巨人的肩上,可讓我們看得更遠。以他文的現有條文為起點,毋需從頭做起。
再說,現有法例《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畫、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國歌法》是據此作出立法建議的。泛民議員毛孟靜指出法國國歌法最高刑罰是監禁半年,而《國歌法》原文亦僅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質疑港府建議條文監禁3 年的刑罰過高,要求建議減低罰則。類似於此的建議,是務實的,立法過程中應予以考慮。
曾經,我們共同見證不少人(其中是不少的年青人)在公眾場合作出「貶損」行為國家象徵的行為,包括︰在奏唱國歌過程中,背向國旗,雙手交叉,噓聲四起等等。一般民眾對「貶損」的認知有具體例證的。
不錯,法律條文是無法盡列一切達法的行徑。因此,有人擔心「國歌法」成為損害人權之工具。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給我們答案︰「只要大家用一個尊重的態度、合理的態度,國歌奏起時大家肅立,態度莊嚴,沒有挑釁性的,絕對沒有問題存在。」再則,香港執法部門、檢控和法庭皆具能力區分「惡意破壞」與「無心之失」的。如非刻意挑戰,違例檢控的門檻是相當高的。事實告訴我們,自1997年香港定立了《國旗條例》起並沒有出現大量的檢控。
有意見提出避免利用《國歌法》強制市民愛國。我認為,愛國天經地義的事,無需任何強制。國破的歷史已深刻告訴世人國家的重要!唱好國歌,數分鐘只能表達對民族的尊重而已。此外,有人說將國歌進行二次創作以表達政治立場,是創意。我說,除侮辱國家象徵外,還有廣闊空間去創新,去表達。惡搞國家象徵,是最低級且無味的創意。
以平常心看待或參與國歌法本地立法,毋須過分憂慮。
作者:丁煌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城市智庫成員、西九新動力專家顧問(法律)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7/0623/3463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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