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23日),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了《國歌條例草案》的本地立法文件,意味着國歌法正式進入本地立法階段。筆者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是民族自信、國家自信的體現,更是國家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的集中體現,特區政府通過制定法律,並嚴格執行法律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這是責無旁貸的。
事實上,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於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並於11月4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有履行憲制責任、填補法律漏洞的迫切性。《國歌法》本地立法應盡快完成,在進行的同時,應注意本地立法原則須緊隨全國性法律,亦同步進行宣傳教育,政府可通過在中小學校先試先行開展國歌法教育及鼓勵民眾唱國歌等方式開展教育。
中國正邁向法治化時代,香港作為國家的一部分,應緊緊跟隨國家的發展步伐,堅決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的權威。根據基本法第1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因此,在《國歌法》本地立法過程時,大原則和主要精神絕不能偏離人大通過的全國性法律。
從大原則和具體方向上來看,全國性法律《國歌法》共有16項條文,包括了立法目的:「為了維護國歌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訂本法」,明確了國歌的象徵、奏唱場合和情形、奏唱禮儀、奏唱效果和國歌的宣傳教育,同時明確了對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等行為,將被處以警告、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中可以看出,只有第9條、第14條和第16條不適用於本港,主要有關對外交場合播放國歌的規定及內地施行時間等。政府參考及採納了當中的13項條文作為本地立法的大原則,並結合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包括將全國性法律《國歌法》第5條修改為「政府鼓勵市民及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將第6條、第7條和第8條進一步闡述,以及將原本第12條、第13條合併。
本地立法其中兩項建議涉及刑事罰則,包括建議禁止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和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判監3年;以及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違者可被判罰5萬元;國歌亦同樣不能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所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違者最高罰款5,000元。
筆者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是理所應當的,立法不僅可制止社會上不尊重國歌的行為,確保國家的尊嚴得到維護,而且可以通過教育和引導,在「一國兩制」下幫助香港市民建立對國民身份的認同以及對愛國情懷的培養。
事實上,無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相關條例還是本地《國歌條例草案》文件中均能看出,《國歌法》立法的意義不是懲罰,而是教育,並非每一項條例都有刑事後果,且犯法的門檻很高,一般市民只要尊重國歌,並非有心挑戰,根本不存在容易誤墮法網的問題,市民無需過分憂慮。
(未完,明日待續) 原載: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8/03/27/PL1803270004.htm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7/1104/124136.htm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