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日前向立法會遞交文件,展開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惟議會尚未討論,破壞派已在社會中煽動不安情緒,宣稱擔心罰則寫得不夠清楚,市民容易誤墮法網云。
早在國歌條例草案的內容概要出爐前,「港獨」分子率先稱立法是「強迫」港人尊重國家,揚言奏國歌時的行為規範欠缺具體解釋,會令執法機關「隨意執法」。如今破壞派議員未有引領社會理性討論,反而與「港獨派」同出一轍,肆意製造恐慌,甚至搬出人權自由之說,脅迫特區政府進行公眾諮詢。說穿了,只是故伎重施,打著「諮詢」的幌子炒作民意,挑動民粹主義,阻礙立法工作。
必須重申,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合法合情合理,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任何一個國家都有相關法例,要求國民尊重國歌。更何況,香港激進派過去接二連三做出「噓國歌」,或在奏國歌時刻意背向國旗等冒犯行為,為保國歌尊嚴得到維護,為保香港法治得到彰顯,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刻不容緩。
不過,鑑於法例條文難以列出所有違法例子,破壞派勢必「雞蛋裡挑骨頭」,說出千百種情景,然後上綱上線指責條例定義模糊,挑撥社會抗拒情緒。特區政府必須主動出擊,把理據講清講楚,讓港人明白到國歌法立法主要是針對刻意侮辱和冒犯國歌的行為。只要大家尊重國歌,不故意以身試法,根本毋須人云亦云,庸人自擾,淪為被政客擺佈的棋子。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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