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補選即將投票。港島區候選人區諾軒在一個選舉論壇上被新民黨的候選人陳家珮揭發,曾在2016年公然焚燒基本法。她直指,作為負責任的從政者,區諾軒須清楚交代自己的政治立場,包括對擁護基本法的態度。
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本人認為,公然焚燒基本法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而區諾軒的行為已有觸犯《國旗及國徽條例》所列的一些元素,表面證供成立。
國旗國徽法表證成立
2016年11月2日,區諾軒在中聯辦門外焚燒基本法。確切的位置是中聯辦外的行人路上,屬公開場合,而身旁有警員和記者注視。相信他難以「在街邊隨意燒紙」為藉口脱罪。
雖然區諾軒只是焚燒道具基本法,若告上法庭,法官屆時需要進行「事實裁定」。早前,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倒插國旗和區旗一案中,他以自己所倒插的國旗與區旗並不符合正規國旗的規格作為抗辯理由。然而,法官卻裁定「可令人認出是國旗及區旗」。由於那份「道具」封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清晰可見,上述鄭松泰案例可加以引用。
特首林鄭月娥曾公開指出,若參選人在政治組織扮演重要角色,而這組織以不擁護基本法為宗旨,「這個就是一個事實陳述」。類似的,區諾軒焚燒基本法相片便是有力的證據,只要任何人以相關相片或短片報警,警方便須隨即跟進事件。
此外,雖然區諾軒焚燒基本法一事發生至今已一年有多,但只要證據未消失、證人未過身,刑事案件就不會失效。
證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法例已列明立法會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早前有港島區市民向選舉主任遞交請願信,指焚燒基本法事件反映區諾軒並非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不符合參選資格。同時,他們要求選舉主任重新審核其提名資格。結果,選舉主任以依法辦事,不直接評論個別事件予以回應。倘若沒人跟進或報警,區諾軒得以繼續參選,再假設他成功當選。若然,屆時有市民提出選舉呈請的話,相信法庭很大機會給予認真考慮。
由於區諾軒曾一度否認相中人為其本人,及後被揭發後才被迫承認。法律之外,不少人更以道德角度質疑區諾軒的個人誠信,認為其謊話連篇,誠信破產。
我認為,以浮誇的行徑譁眾取寵,為政治利益不惜出賣香港穩定發展的人,是不值得信任的。眾所周知,基本法是全港七百多萬市民安穩生活的保證,焚燒基本法意欲何為?希望精明的香港市民,為了自己、為了立法會、為了香港未來,委重任予實幹之人,只有他們才能真正為港為民,有所作為!(港島區候選人還包括陳家珮、伍廸希、任亮憲)
作者:丁煌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城市智庫成員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8/0303/3547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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