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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就「辱警罪」立法 還警員尊嚴

2018.02.09 11:00 時事 丁煌

若從2013年算起,香港社會就「辱警法」進行討論,前後已有五年。討論結果與任何一個議題無異,可簡單地分為「反對」、「中立」與「贊成」。曾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慮及「立法過程」與「執法困難」,擔心立法過程可能激起社會爭議,立法後難以作出檢控及定罪,而表示不支持。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博士則以「立法需要」的角度,認為針對故意及有意圖挑釁警察為「理所當然」行徑,而警察為香港執行職務,應立法還其尊嚴。 不錯,「辱警罪」立法有「難度」。然而,「辱警法」並非新生,他國有法可參照。多個報導已指出,多國已具「辱警法」,包括英國、美國、法國、新加坡等,而澳門亦設有「辱警罪」。其中,新加坡《防止騷擾法桉》規定,任何人對公共執法人員作出不雅、威嚇、辱駡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訊,會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罰款或最長1年監禁。 與此同時,現行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7B(2)條(下簡稱︰《公安條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擾亂秩序或使用具恐嚇、辱罵或侮辱意味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該條例雖能保護所有香港人,但卻非明確給予警察保護。 事實上,香港目前已有保護警察的法例,使其免受身體危險或傷害,包括襲警,阻撓警員等。但是,這些條例卻未能有效保證警員於執行任務時免受侮辱,包括口頭言語上的侮辱。類似於已對交通執法人員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政府有責任提供法律保障香港警察依法執法時免受侮辱。 綜上所述,「辱警法」立法並非劃時代創舉。香港政府可參照他國法律,在既有法例的基礎,作出類似於「初犯者罰款,重犯或惡意觸犯則最高可被判1年」的立法。 至於有關立法會否激起社會爭議,導致警民關係進一步惡化?確切地說,「辱警法」立法是警民關係惡化的結果而非起因。有學者通過翻查文獻作出「香港警察其實比美國警察更暴力」結論。然而,廣大香港市民通過大熒幕親眼見證的卻是那年面對抗議民眾撬開旺角人行道磚頭攻擊時,香港警察既無奈且無助。此外,民間更有七警案正是「警員因未能依法執行任務而實施私刑」的說法。 當然,還有人認為僅針對「辱警」立法或過於狹窄。不錯,「辱警罪」立法僅針對「帶犯罪或政治等目的有意圖的羞辱」。我們需要看到一條小小法例卻具廣大的社會意義。與其他公職人員不同,三萬多位香港警察是維護社會安寧的支柱力量。辱警事態惡化已現,警員受辱事件在互聯網中廣為流傳,更荼毒新生學子們的價值觀。 作者:丁煌執業大律師、經民聯成員、 亞太聯盟總商會總法律顧問、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原圖︰香港警察Facebook、無綫新聞截圖 https://www.facebook.com/HongKongPoliceForce/photos/a.965784490176182.1073741829.960526577368640/1708246029263354/?type=3&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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