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本來應該是一份特別有道德抱負的專業。因為身為法官,依法審理案件,演繹法律規條時,往往為社會的操守定下標準;這份專業責任假如尊而重之,重千斤。這樣的一份專業、職業,對社會影響深遠,理論上應該有從嚴從苛的入門門檻。
然而奇怪地,香港近年入職為法官的門檻卻愈降愈低。從前,當法官者的基本元素有二,首先,他們的品格必須有認受性;其次,是他要有才幹及潛質。過去那些年頭,在任法官透過每天審案時的觀察,便知道那些律師曝光率高及經驗好。法官觀察律師打官司的手法,從中洞察該律師會否為求勝訴而不擇手段,進而準確評估其品格之好壞。有了一定的觀察做儲備,日後司法機關要招聘時,便可向一些高質素的律師招手,並予以聘用。
可是,現今招聘法官的方式已不同於從前,重點已不是放在操守與能力之上。曾有已獲聘為暫委裁判官的某人,在待任期間,竟涉及一宗偷竊褻衣案件而被判罪成。亦有暫委裁判官被「試用」了幾近十載,她多次申請當官,多次遭拒,是操守或表現欠佳嗎?不得而知。年前,數名任職多年的暫委裁判官,因屢次申請當官而屢次不被錄用,終於氣上心頭,向傳媒公開司法機關內有人治的「馬房文化」。其實,招聘法官的程序,是有足夠法律條文規範的,例如《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只是這些法例在實際執行中並沒有得到完全落實,致令司法機構遭人詬病。
《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的原意,是確保法庭的「審判權」於回歸後得以延續,而不是要賦予法庭無盡的權力,任意妄為。而於範疇劃分上,招聘、委任、晉升與免除法官,涉及的是司法機構的「行政權」,而不是「審判權」;過問「行政權」,不影響「審判權」之完整獨立及不受干擾。聘用優質法官的決定相當重要,因為直接影響市民福祉。於是,假如民間擬成立獨立的司法監察會,審核法官的操守及專業資格,為何有問題呢?
二十年前,司法機構靜悄悄地取消了新入職司法人員的長俸制度,為何這做法又沒有人批評是違反了《基本法》呢?原因正正是此乃司法機關行政事務範圍内的事項,故修改了也無不妥。行政安排之修訂,跟《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是不同課題。首席法官馬道立近日倡議延長法官退休年齡至七十歲,這不也是對司法制度有所改動的建議嗎?由此可見,尊重司法獨立是一回事,司法行政權可以談、可以改,又是另一回事。不能不加區分地籠統認為凡「司法的」都不能談不能碰。筆者感奇怪的是,當公眾要求成立獨立的監法會時,為何在位者不深入了解公眾想監察些甚麼,便一口認定此建議屬於妨礙司法獨立呢?
法庭與香港社會多年來共同成長,向來相安無事,假如近年市民開始對法庭累積不滿情緒?是因為市民無知嗎?在位者可曾想過,人若自身無瑕,那怕有人監察?司法獨立是高尚的概念,大概市民都期望司法是可仰賴的。現在令人質疑,是你自己做成的嗎?
作者:退休法官黃汝榮
http://www.orangenews.hk/topic/system/2018/01/12/010080907.shtml
原圖:有線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